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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5 生效日期: 2008-07-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政发[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对修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民用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图(以下简称总平面规划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已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或在原有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需要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申请对已批准总平面规划图进行修改变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在原有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为完善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改扩建的,市规划管理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第五条 申请修改规划和改扩建的,应能够满足日照间距、停车泊位、绿地率、消防间距等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不得对周围空间环境和景观环境造成影响。能够满足上述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市规划管理局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和改扩建。
  第六条 经批准修改的总平面规划图,容积率比原批准容积率提高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批准改扩建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兴庆区
  1、清和街以西、长城路以北、凤凰街以东、北京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5000元/平方米;办公4000元/平方米;住宅20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二)金凤区
  1、唐徕渠以西、黄河路以北、通达街以东、上海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三)西夏区
  1、包兰铁路以西、北京路以北、文昌路以东、贺兰山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1000元/平方米;办公5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受理审查,对满足规划要求的,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经批准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增加容积率、以及批准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确认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新增加建筑面积确认书》。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市规划管理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收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依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凭证,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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