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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7 生效日期: 2008-05-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各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对塑料购物袋要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市经委要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商务部等部门制订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工作,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监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本市生产的塑料购物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本市客车、客船、车站、机场、码头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乘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废旧物资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的管理,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通过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促进废塑料的回收,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严格实施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财税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五、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要结合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
  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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