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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8]34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根据地震影响的不同程度和当前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震中区的工作措施
  对四川省汶川、北川等发生地震灾害的中心区域(以下简称震中区),在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目前不能进入的情况下,可抓紧做好以下3项工作:
  (一)立即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震中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分布情况。
  利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提供储存或输送中度危害程度以上有毒介质、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分布信息。重点是:化工厂、化肥厂、制药厂、液化气站、汽车加气站(含地下储气井)、冷库(液氨储罐)和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使用消毒用氯气瓶)等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震中区公路上滞留的运输易燃、有毒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向救援人员提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使用场所救援的安全注意事项。
  救援人员应按照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特种设备的分布情况,划出安全隔离区,设置警戒线和明显标识,开辟撤离通道,并告知所有的施救人员。
  在安全隔离区内施救时应当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施救人员进入上述现场前,应佩戴防毒面具;
  2.施救前,应使用测量仪检测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没有条件的,可将动物(如鸡、犬等)放入该区域检测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以确保施救人员的安全;
  3.应尽可能寻找当地企业的有关人员协助进行施救;
  4.对存在易燃介质的区域应配备消防设施;
  5.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施救过程中严禁动火,如需采用气割等方式施救,必须经过检测,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才能实施;
  6.专业人员不在场时,所有阀门不得随意扭动或搬动;
  7.拆除建筑物时,建筑物内管段两侧阀门必须关闭,并尽量避免拉断管道。
  当地质监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救援人员的施救活动。
  (三)组织提供救援装备或专业救援队伍。
  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制造厂或使用单位提供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和堵漏装置等救援装备。同时,根据需要可协调特种设备专业堵漏公司,对存有危险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封堵。
  二、关于重灾区的工作措施
  对四川省都江堰、德阳、绵阳、绵竹等受灾损坏严重但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可以开展工作的区域(以下简称重灾区),要以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和尽快恢复群众正常生活为目标,实施重点特种设备排查,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一)排查重点。
  1.涉及盛装或输送中度危害以上有毒介质或易燃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点是化工厂、制药厂、气体充装站、汽车加气站、地下储气井等单位(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2.直接关系群众生活的特种设备。重点是医院和住宅用电梯,气体充装站、冷库等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电站锅炉以及水电站在用起重机械等。
  (二)处置措施。
  经排查,对带有严重隐患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带有轻微隐患不直接影响安全运行的,要监控使用;对重灾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一律停止使用(临时用于运输救灾物资的除外)。
  三、关于影响区的工作措施
  对四川省震中区、重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以及甘肃陕西重庆等受地震波及的区域(以下简称影响区),相关质监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督促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质监部门要对影响群众生活的发电厂、医院、气体充装站、燃气公司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组织开展督查,并及时上报企业排查、部门督查和隐患处置的情况。
  总局将抓紧组织制定《地震灾害受损特种设备修复和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尽快下发。
  各受灾地区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支援的,请及时向总局提出需求,由总局统一协调相关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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