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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7 生效日期: 2008-07-07
发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试点工作的步伐。今年扩大试点城市要在7月底前全部启动实施,所属县(市、区)要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确保城镇居民能够尽快参保缴费和及时享受待遇。到今年底,扩大试点城市的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7年开展试点的城市,居民参保率达到60%以上。
  二、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08年政府对参保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市、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补助的标准和办法不变。各地财政要将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要积极探索市级统筹问题,研究建立基金风险调剂机制,平衡和分散基金风险,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的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探索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充分发挥制度的效应。要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使政策能够衔接,待遇比较均衡,各项制度更加协调,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四、切实加强管理。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发挥社区在居民登记参保、变更信息、政策咨询、就医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不足问题。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增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功能,实现信息网络化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社会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确保基金安全。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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