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30 生效日期: 2008-10-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会考[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后续工作和本年度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会计考办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100820
  联系人:魏晓惠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