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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4 生效日期: 2008-12-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
  上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说明。文字说明本设区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数量及设置理由。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地理分布图。标明拟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具体位置。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汇总表及分县(市、区)设置情况表(附件1.2)。
  二、关于申请人须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一)基本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附件3);
  2.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说明;
  3.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情况草图及说明;
  4.所使用的水源说明;
  5.与屠宰相关联的设施布局设计图纸(或草图);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防鼠、防蚊蝇等昆虫的方法及设施设备说明。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拟新建或改、迁建的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2.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副产品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计图纸(或草图)及建筑面积说明;
  3.屠宰、急宰、肉品品质检验、副产品处理、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备设施清单及工艺说明;
  4.化验设备设施清单、化验人员资质及化验能力说明;
  5.冷藏冷冻设施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符合规定情况说明。
  现有的和新建、改、迁建完毕后的申请人,除一次性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合格证;
  7.水质检验报告(使用自备井的提供);
  8.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证明。
  (三)生猪定点屠宰点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拟新建或改、迁建的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2.屠宰、急宰、肉品品质检验、副产品处理、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主要工具、建筑设施、工艺说明;
  现有的和改、迁建完毕的申请人,除一次性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文件:
  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合格证;
  4.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
  三、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查要点及处理
  (一)书面审查要点及处理
  1.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
  2.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是否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4.是否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厂或点条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未建厂、点的申请人,在征求畜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做出准予建厂、点的决定。
  对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充齐全的;
  2.申请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不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
  4.建筑设施布局、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
  5.建筑设施、设备与其设计屠宰能力不适应的;
  6.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
  7.无害化处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8.合格的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数量与生产能力不适应的;
  9.化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10.申请材料系伪造、变造的。
  (二)现场考察要点及处理
  现场考察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附件7.8)的要求进行,着重考察屠宰厂、点地理位置、厂区设施布局和设备等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设计图纸及说明一致;屠宰、肉检、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处理等生产工艺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一致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和污染物处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
  对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所列项目要求的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有条件或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按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条件处理。
  四、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审批需要制作的文书
  (一)《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附件4)。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填写,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申请人。
  (二)向省商务厅的合乎规划审查的请示。说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和厂、点种类,符合设置规划的理由。
  (三)《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记录参与受理的人员、受理过程和结论、主管领导意见。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受理的时间及对申请人的要求。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附件6)。记录现场验收的人员及验收结论,在现场验收结束后填写。
  (六)现场验收报告。说明现场验收的人员、现场验收情况、现场验收意见。
  (七)向设区市政府的请示。说明申请人情况、受理情况、现场考察情况,附《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
  (八)向省商务厅的编号请示(备案报告)。说明申请人情况、受理情况、现场考察情况,附设区市政府批文、《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五、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分级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分级管理。之前已取得《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级和二级资格并被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分别认定为三星和二星资质;已取得三级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被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星级资质认定。在资质等级认定中,对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求的,建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撤销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六、关于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点只能在允许的区域内销售生猪产品。具体区域范围,由设区市商务局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得出现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覆盖不到的空白区域。
  要按照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加强对肉类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批发、零售生猪产品行为的监管,切实落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协商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进行跨区域流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察,对不符合跨区域销售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程序
  在国家未发布新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前,仍按照《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令1998年第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在进行处罚时,原则上不得突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下限。在管理相对人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减、免处罚,但相对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查封和扣押权的范围仅限于私屠滥宰场所、对生猪注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及违法工具。在查封有关场所有可能影响相对人其他合法活动时,尽量不予查封。在案件处理结束时,立即解除扣押或查封。
  生猪定点屠宰厂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白条肉应当密闭和吊挂;运输时间超出一小时(按运输里程除以运输车法定最高限速的三分之二时速计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达到生猪产品运输温度要求的专用车辆。
  八、其他
  (一)对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管理。对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职业技术等级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经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达到初级水平。高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还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屠宰和肉检人员。具体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行统一的肉检合格印章和肉检合格证明。自2009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商务厅组织制作的肉检合格标识。
  在商务部制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样式后,生猪定点屠宰厂使用商务部规定、由省商务厅组织制作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生猪定点屠宰点使用省商务厅规定和组织制作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三)依照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审批牛羊鸡及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牛羊鸡及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资料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商务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执行。
  (四)边远和交通不便的界定。原则上,在平原地区,距离城管边界十公里以上为边远;距离省道或国道二公里以上为交通不便。山区和坝上地区,由设区市商务局按道路和公共交通情况自定。
  (五)有关表格的下载和复制。生猪定点屠宰审批中涉及的表格,由申请人和设区市商务局自行登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网(http://www.hebtuzai.gov.cn)下载复制。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总表(略)
2.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表(样本)(略)
3.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表(略)
4.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略)
5.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略)
6.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验收情况(略)
7.生猪定点屠宰厂现场考察情况登记表(略)
8.生猪定点屠宰点现场考察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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