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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 2008-11-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牵头组织制订的《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为扎实推进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着力培育一批在科技自主创新、发展经营模式创新、节能减排等各领域绩效显著、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创业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企业”),加速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创”示范企业类型及培育目标
  (一)“两创”示范企业类型
  1.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
  2.专项性示范企业。
  (二)“两创”示范企业培育目标
  到2012年,全市培育形成500家创新能力强、发展态势好、管理方式新等各具特色的“两创”示范企业。其中:
  1.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50家。
  2.专项性示范企业450家:(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00家;(2)模式创新示范企业25家;(3)创业发展示范企业50家;(4)节能减排示范企业50家;(5)公共技术服务示范企业25家。
  根据今后实际培育发展情况,上述两类示范企业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二、“两创”示范企业申报资格条件
  (一)原则上应属于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五大重点优势产业和五大新兴产业;
  (二)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三)在申报及考核期内实现盈利;
  (四)在申报的前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三、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备条件
  1.主导产品产销规模居全市同行前3位;
  2.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
  3.前2年销售收入和利税的平均增长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4.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二)基本条件
  综合性示范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6项:
  1.拥有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
  2.拥有1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应用于企业主导产品生产;
  3.近5年主持起草1项或参与起草3项以上国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主持(参与)起草国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采用国内外先进的专利技术、其水平达到国内同行先进;
  4.近2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销售利税率、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等3项指标,至少有1项指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2倍及以上,或其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的2倍及以上;
  5.近2年企业年均实际上交税收超过5000万元,或实际上交税收超过2000万元且年增长率均在30%以上;
  6.自主品牌(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或委托其他企业为本企业贴牌加工自主品牌(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
  7.获市级及以上重点信息化企业称号;
  8.列入市节能减排重点监测计划,且近两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单位产品对标能耗水平高于国家标准10%以上或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9.在宁波国家高新区研发园区或市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内设立独立核算的研发、设计机构;
  10.在国内设立30个及以上的销售分公司,或3个及以上年销售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基地,或10个及以上研发设计机构(含与科研院校有5年以上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11.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机构(含控股)或3个及以上的销售分公司
  12.推行卓越管理模式,并获市长质量奖称号。
  四、专项性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必备条件
  (1)设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2)近2年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件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应用于企业主导产品生产;
  (2)近5年主持起草1项及以上或参与起草3项及以上国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主持(参与)起草国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采用国内外先进的专利技术且其水平达到国内同行先进;
  (3)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商标);
  (4)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机构(含控股),或引进国内著名的科研院所在本市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5)近2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销售利税率、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3项指标,至少有1项指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或其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
  (6)开发的工业新产品列入市级试产计划,且前2年的新产品产值率平均在20%及以上;
  (7)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时间超过1年;
  (8)企业主导产品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第1位。
  (二)模式创新示范企业
  1.必备条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及以上,其中软件、模具等特殊行业企业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近2年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件
  模式创新企业还需要具备以下其中2项条件:
  (1)自主品牌(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达70%及以上,或委托其他企业为本企业贴牌加工自主品牌(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0%及以上;
  (2)获市级及以上重点信息化企业称号;
  (3)在本市逐步向研发、管理、营销等总部型经济方向发展,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4)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三)创业发展示范企业
  1.必备条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亿元;
  (2)企业成立时间在10年以内;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件
  创业发展示范企业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以上;
  (2)近2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销售利税率、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3项指标,至少有1项指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或其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速度的1.5倍及以上;
  (3)产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且产品产销规模居全市同行的前5位;
  (4)获得风险投资公司的资助或资金注入;
  (5)通过产品转型、产业链延伸等,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及以上,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或利税率比原产业高1 倍及以上。
  (四)节能降耗示范企业
  企业至少需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4项:
  1.企业重点耗能设备或装置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2.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近2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后3年节能减排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3.单位产品对标能耗水平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或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近2年节能、清洁生产投入资金年均增长10%以上;
  5.计量统计标准规范。
  (五)公共技术服务示范企业
  1.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且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中介担保、科技咨询、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
  2.上年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数量在100家以上,或年服务人次在3000人次以上;
  3.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数量、质量、能力等居全市同行前5位。
  从事研发设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
  五、申报、认定、公布
  (一)组织申报。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有关申报信息;企业向属地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企业不得同时申报综合性示范企业和专项性示范企业;如申报专项性示范企业的,最多可同时申报两类。企业可选择集团公司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申报,但不能有多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申报。已获专项性示范企业称号的,可从下一年度起升级申报综合性示范企业。
  (二)审核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分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三)公示公布。市经委在市主要媒体和市经委网站(www.nbec.gov.cn)上公示示范企业的建议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发文认定公布。
  六、扶持和管理
  (一)市财政各类扶持资金,以及土地、资金、水电、教育培训等资源,优先向示范企业倾斜。
  (二)设立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奖励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2400万元,共5年,实行滚动使用。对综合性示范企业和专项性示范企业,每家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3的比例分担奖金。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创业创新活动。
  (三)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第一次获得各类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先给予50%的奖励资金。3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复评合格的,继续给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50%的奖励。
  (四)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五)建立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示范企业要定期向市经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中的有关信息。
  (六)建立示范企业梯队培育制度。各地要大力培育本地各类示范企业梯队,并择优向市级进行推荐。
  七、其它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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