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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2008]7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2008年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切实推动我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杜绝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瓦斯抽采总量达到5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3.5亿立方米;全市50%以上的矿井达到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分别建成1个以上示范矿井,市能投集团建成10个示范矿井,全市所有新建矿井必须达到示范矿井标准;建成5个示范区县。到2012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30%,杜绝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瓦斯抽采总量达到6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4.5亿立方米;全市80%以上的矿井达到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个示范区县,形成全市新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格局。
  二、优化生产部署,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提供基础保障
  (三)优化生产部署,确保采、掘、抽关系正常。矿井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掘部署满足“三区成套”(开拓区、准备区、回采区系统相对独立,下同)的要求,确保“三量”关系正常(开拓煤量的可采期不小于3年,准备煤量的可采期不小于1年,回采煤量的可采期不小于6个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满足“三区成套”和“三超前”(开拓巷道掘进超前,瓦斯抽采超前,保护层开采超前)的要求,确保“五量”关系正常(开拓煤量不小于5年,准备煤量不小于18个月,保护煤量不小于2年,可直接布置开采的保护煤量不小于18个月,回采煤量不小于12个月)。
  (四)合理组织生产,确保接替工程超前。在水平生产能力开始递减前1―1.5年,必须完成接替水平的基本井巷工程、安全系统、安装工程;在采区(盘区)生产能力开始递减的前6个月,接替采区(盘区)必须完成设备安装并调试运转正常。底板开拓系统必须超前专用瓦斯抽采巷道一个工作面条带或一个区段,确保专用瓦斯抽采巷道的施工。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必须超前一个保护层准备工作面,以确保保护层准备工作面巷道掘进时满足先抽后掘的要求。保护层工作面的回采巷道采前形成时间不少于8个月,以满足首采层工作面先抽后采的要求。
  (五)采用规范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和非正规采煤方法,所有矿井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执行;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三、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六)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各煤矿应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标准。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煤矿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方案并报批,市属国有煤矿报煤矿公司审批,市能投集团备案;区县(自治县)煤矿报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供电部门必须将煤矿用电作为一类负荷进行管理,保证供电稳定。
  (七)保证通风设施完好。煤矿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通风设施质量必须达到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防突掘进工作面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防逆流风门,与其回风系统相连通的进风巷道,必须建筑坚固、可靠且有闭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严禁在防突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控风设施;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要及时密闭;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八)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每月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煤层自燃发火的要求。
  (九)确保风流稳定。煤矿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全市所有煤矿掘进巷道必须使用5.5KW及其以上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向1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
  四、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有保尽保、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十)坚持多措并举,实现抽采达标。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坚持“三并举和三不原则”。“三并举原则”:一是采煤与采气并举,在煤炭开采的计划安排中,必须同时计划安排瓦斯抽采工程,且采煤必须先抽采瓦斯;二是顺层与穿层瓦斯抽采并举;三是瓦斯抽采与利用并举,把瓦斯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三不原则”:一是未达到抽采效果不揭煤层;二是未达到抽采效果不掘进;三是未达到抽采效果不开采。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采取“密钻孔、严封闭、高负压、高效抽”措施,推广应用深孔预裂爆破、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顺层交叉孔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瓦斯抽采效果;要优先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煤层预抽瓦斯后抽采效果指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十一)坚持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08年底前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6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达到抽采条件的高瓦斯矿井,在2010年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将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作为矿井主要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保护层首先选择无煤与瓦斯突出或煤与瓦斯弱突出煤层,且在保护层开采时,加强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的单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要在穿层预抽措施的掩护下进行。要认真考察被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确保保护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保护层开采应尽量不留设煤(岩)柱,并连续跨石门开采。特殊情况需留设煤(岩)柱时,市属煤矿必须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区县(自治县)煤矿报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准确标定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建立煤(岩)柱参数管理台账。
  (十二)保持抽采平衡。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把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瓦斯抽采与煤炭生产协调一致,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进行。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予安排生产计划。逐步建立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考核系统,对抽采指标进行考核。各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和效果评估办法,制订煤矿瓦斯治理达标计划,落实具体的项目、资金、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2012年全市所有应抽采矿井全面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五、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十三)确保装备齐全。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2008年年底前完成所有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系统配置。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主机能适时显示所有传感器数据或真实状态,能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并实行数据双机备份,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井下分站应设在进风巷道或处于新鲜风流硐室中,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加快安全监控系统的区域联网工作进度,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远程瓦斯数据传输网络维护和管理,必须统一传输软件、平台和接口,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并对市煤矿瓦斯数据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开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区域联网,年产煤60万吨及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必须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区域联网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必须在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区域联网工作。
  (十四)确保运行正常。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调校。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安全监测仪器装备维护检修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十五)确保断电可靠。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十六)确保处置迅速。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六、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执行有力、考核到位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十七)明确责任体系。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投入的落实。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齐瓦斯地质技术人员;涉及瓦斯治理的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十八)确保制度完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排放措施,确保瓦斯排放安全;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明确程序、分级审批、专人指挥。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保证贯通两巷的正常通风和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十九)确保执行有力。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矿井、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要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瓦斯治理专题研究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要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二十)确保考核到位。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精神,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增强下井带班效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必须对业主和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和瓦斯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七、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
  (二十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治理和利用政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引导各瓦斯抽采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强化政策的导向作用,用足用好国家瓦斯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瓦斯抽采,建立健全瓦斯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用足用好销售瓦斯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瓦斯利用财政补贴、瓦斯发电上网电价优惠等政策,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化害为宝,以用促抽,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健康发展。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
  (二十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要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继续淘汰关闭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加强瓦斯隐患排除,创造本质安全生产环境
  (二十四)建立排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分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抽查式的重点排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每月进行一次重点排查,各煤矿企业每月、矿井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要加强重大瓦斯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重大瓦斯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机制,对重大瓦斯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二十五)突出排查重点。一是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且难以治理的煤矿依法实行关闭,一律不得发放和延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对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核批准;三是对煤矿可能造成瓦斯隐患的部位实行重点排查,特别是通风系统、通风能力、通风设施是否可靠;四是矿井抽采能力是否满足开采需要,是否坚持瓦斯预抽和日常生产抽采;五是是否做到机电设备防爆经常性检查和严格按停送电制度执行;六是通风管理和局部通风机管理,特别是有无瓦斯积聚;七是监控系统是否有效监控所有规定地点。按规定对瓦斯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归类处理,若发现瓦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规定上报,并按重大隐患处置办法进行管理和消除。
  九、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监察
  (二十六)强化瓦斯治理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按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经鉴定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相邻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深度达到其始突标高的矿井,要强制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要积极推进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
  (二十七)强化瓦斯治理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对行政区域内煤矿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列入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对存在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重大瓦斯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未参加当年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停产整顿矿井安全许可证。
  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二十八)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煤矿瓦斯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全市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交流制度。由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瓦斯治理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有关配套政策和煤矿瓦斯治理的办法,协调和帮助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各种困难和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九)完善科技支撑体系。依托煤炭科学技术研发和学术机构,加强产学研联合和引导煤矿瓦斯科研攻关,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瓦斯治理利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重大课题以及安全生产的共性、关键技术及装备进行科学研究,使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瓦斯预抽率等瓦斯治理技术取得新的实质性突破。现有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应适当安排用于瓦斯治理科研攻关。
  (三十)加强机构人员配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瓦斯治理专业机构。6万吨/年以下矿井每个瓦斯治理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持安全资格证人员;6万―30万吨/年的矿井,其通风、采掘、机电、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凡煤与瓦斯突出的市属煤炭企业应建立专门独立的瓦斯治理研究机构,充分发挥全市煤矿瓦斯治理桥头堡的主体作用,加强与科研所、大专院校的合作,不断实践研究和探索瓦斯治理技术手段。
  (三十一)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区县建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借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研究探索和不断丰富瓦斯治理技术手段,制定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典型引路,一矿一策,推进构建瓦斯治理示范区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提高瓦斯灾害治理水平,到2010年,建成一批瓦斯治理示范区县和瓦斯治理示范企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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