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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8号电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8 生效日期: 2008-10-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8]1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0月10日,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立即安排部署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教育、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细致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整改不到位的要限令停止施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工。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教育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主动献计献策,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整改。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周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保障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建设施工前,应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安全防范知识。要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生产单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师生中进一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教育、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与附近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
  省教育厅、建设厅、安监局要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各市政府将贯彻落实、排查整改情况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联系人:高志峰,电话:(0531)81916670,传真:(0531)8610953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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