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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5 生效日期: 2008-10-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发[2008]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防建设费先征后返的按3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主要规费由原在发放规划许可证时收取改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人防办)
  二、免收净化沼气池建设费,净化沼气池由开发企业自建;价格认证费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物价局)
  三、基准价的上浮幅度提高到8%;取消商品房“一套一价”管理方式,每套房屋售价由企业自定,销售均价不超过物价部门调控的指导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四、对已出让的面积较大地块在审定总平面方案和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可依据功能区规划分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分宗开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五、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前提下,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至主体一层以上的,可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的申请,采取集中性预申请;商品房抵押贷款中介代理服务实行自愿原则,取消强制有偿中介服务,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搭车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房管局)
  七、对购买二手房的,在办理预告登记后,购房人持有的预告登记证明,可与房屋所有权证在有关户籍、入学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八、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购买首次交易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购房人凭此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办证窗口领取已缴房款总额1%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九、凡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住户,可为其家庭成员办理市区非农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市区城镇居民相关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
  十、对于一些前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下限标准收取;对工程建设部分应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招标,杜绝垄断经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首付比例。夫妻双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主城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其他县(区)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于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2009年9月30日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土地设定抵押的预售商品房,经审核确认抵押率较低的,可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办贷速度,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责任单位:淮安银监局、人行淮安分行)
  十四、适当调整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责任单位:淮安国税局、淮安地税局)
  十五、加强“卖旧买新”税费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淮安国税局、淮安地税局)
  本意见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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