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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09号)中“逐步向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渡”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并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全额结算、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结算、全额缴拨”(以下简称:全额缴拨),并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下简称:社会化发放)。
  (二)实行全额缴拨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缴费单位全额征收养老保险费。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10日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每月10日至15日向缴费单位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缴费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冻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新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复核和视同参保证明的出具等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中止该单位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位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后,可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超过封存期的,经办机构对其作停保处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和停保以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单位负责支付(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停保后单位要求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报经办机构核准后,按宁政发〔2006〕109号文第20条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将适时在南京市劳动保障网上予以曝光,并对其进行催缴和重点专项实地稽核,督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二、社会化发放工作安排
  (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经办机构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项目和标准,仍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的国家、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确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外的由单位自行发放的补贴、补助等,仍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单位负责。
  (二)社会化发放首先在全市卫生、园林系统和鼓楼区部分事业单位中开展,然后在全市所有参保单位中实施。
  (三)社会化发放办理程序:
  1、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报表》,报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单位与经办机构签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
  2、经办机构根据现有结算信息系统数据,生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情况表供单位及离退休人员本人核对。经核对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及离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后,报送经办机构,作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依据;经核对有异议的,单位应提交《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准表》,并携带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人事部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经办机构核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3、经办机构按核准后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向单位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书》,由单位负责发放给离退休人员本人,并告知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相关事宜。
  4、经办机构为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本人开设养老金发放银行存折账户,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对居住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由经办机构按月通过电汇、邮汇等方式进行养老金的发放。
  (四)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出现死亡、被判刑等情况,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迟报、瞒报或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养老金的,由单位负责追缴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相关要求
  (一)实行结算方式改革、推行社会化发放是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推进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好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待遇审核,确保我市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每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人事部门要及时按政策核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协助做好社会化发放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答工作。
  (四)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参保单位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大对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力度,切实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原五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开展本地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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