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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资助特困学生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就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深教[2008]303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做好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资助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就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市属有关学校要继续按照《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暂行办法》(深教基字〔200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2003]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深教〔2004〕89号)、《关于印发〈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减免子女义务教育费用办法〉的通知》(深教〔2006〕284号)和《关于减免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杂费的通知》(深教〔2006〕325号)要求,认真、快捷做好特困学生、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的情况核实、资助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虽然我市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减免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杂费、代收费的项目已自行取消,但仍要做好这部分学生的学生服减免工作。要使学生资助工作不漏掉一个孩子,不让特困家庭子女、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因缴不起学杂费、学生服费、实习实验费而辍学。
  二、资助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的特殊困难户子女、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以及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子女。
  (二)高中教育阶段:在我市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的特殊困难户子女以及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在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按公办普通高中所减免的项目标准减免。
  (三)残疾学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深圳户籍残疾学生。
  三、资助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缴费注册时,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现就读的学校提出减免费用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深圳户口本、身份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已接受特殊困难临时救济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残疾学生在缴费注册时,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现就读的公办学校提出减免费用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深圳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由学校对特困学生、残疾学生证明材料核实登记后,填写《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1)、《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原工程兵困难家庭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2)、《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核定名册》(表3)(含磁盘),于9月19日(星期五)前报主管教育局。主管教育局在9月30日(星期二)前作出批准决定,并通知学校减免有关学生相关费用,减免的有关费用按学生所在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拔给学校。
  四、资助情况统计。各区教育局负责将《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补助经费汇总表》(表4)(含磁盘),于10月15日(星期二)前报市教育局工委办备案,以便统计、汇总。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1.《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1)
  2.《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原工程兵困难家庭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2)
  3.《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核定名册》(表3)
  4.《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残疾学生补助经费汇总表》(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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