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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3]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是建设生态市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市生态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改善矿山的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露采矿山多数沿路、沿江(河)、围绕城镇分布,且大多处于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的区域,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近年来,随着矿山企业关停转迁工作的实施,我市矿山布局渐趋合理,但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当前,我市正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全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800余个,废弃矿山近千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400多处。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的目标,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快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步伐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规划为龙头。目前,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各城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要结合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生态市建设的目标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分年度安排好矿山治理计划。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2007年前各地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要加大城市周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钱塘江、富春江和新安江两岸,千岛湖四周,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内废弃矿山的治理力度,注重开拓创新,充分合理地利用矿山开采区的土地,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 
  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开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的组织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非因政府强令停采、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区、县(市)政府明确牵头单位,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治理工作。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并把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想方设法,积极筹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 
  要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应积极筹集治理资金,其主要渠道:一是各地收取的采矿权出让金(除上缴省财政和开发成本外的全部资金);二是经过治理的废弃矿区地块出让后的土地出让金;三是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废弃矿山地块出让金的级差地租(全额返还所在区政府,专款专用);四是原对矿山企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五是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涉矿收费(从中提取一部分);六是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区域治理财政资金。此外,各地还应积极探索其他的资金筹措办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经、多渠道解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凡是市、县两级可以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四、加强矿产开发管理,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防止地质灾害。要严格执行《关于下达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精神,切实做好矿山企业的关停转迁工作。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在矿山开办时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把准入关;在矿山生产阶段要规范采矿活动,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进行开采,严格控制“三废”排放;在矿山闭坑时要做好矿坑废水的污染根治和复绿工作。要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矿山闭坑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废弃矿山土地利用必须与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未经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矿山,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尚未治理但已经利用的废弃矿山地块,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展治理。 
  要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正在生产和新办的矿山,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标准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严格管理,严防挪用或违规返还。凡因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或因未及时足额征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而造成矿山关闭后未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矿山,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备用金。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予以关停,并依法追究矿主的经济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将市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该协调机构除继续履行原有职责外,增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协调职能。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管理与配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要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逐步还清”。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监督矿山企业按方案要求进行开采,做好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贸、水利、环保、林业和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业务指导并给予帮助。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管理混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督促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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