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 2008-09-0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8]243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省内经销民用爆破器材的,其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及劳务费等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5]1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考虑到今年以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所需能源、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企业生产出现全面亏损的情况,为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稳定发展,决定适当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的各品种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浮动幅度。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浮动幅度由现行下浮5%、上浮10%,扩大为上下15%。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在允许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
  三、各生产企业供地震灾区救灾和重建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不得上浮。
  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费率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席。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目录(略)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