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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部海域养殖物进行第三期清理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9 生效日期: 2008-06-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8]54号
为加快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实现南部海域功能优化、使用规范的整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市政府决定对南部海域养殖物在前两期清理整治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期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和时限
  此次清理整治范围为东起金石滩清云河口、西至塔河湾近岸海域海面的养殖物。具体清理整治时限如下:
  1.7月31日前清理甘井子区黑石礁至凌水四砣子礁以东海域、旅顺口区塔河湾浴场外近岸1000米内海域及市水产研究所付家庄近岸海域海面的全部养殖物。
  2.11月30日前清理开发区大窑湾港外锚地及航道周边海域海面的部分养殖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上范围内的养殖业户要携带身份证件及各类养殖许可证件、资料,到养殖海域所在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同时办理养殖许可证件注销手续。
  三、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获得补偿的养殖业户与本辖区政府签订养殖物清理补偿协议。
  四、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业户,要在各区下达限期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收回养殖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自行拆除和清理的养殖捕捞设施,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拆除,拆除费用从被拆除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补助费中扣除。
  五、南部海域从事海底养殖及此次清理范围以外的养殖业户,可在清理结束后,持原养殖许可证件注销材料、承包或转让合同、资信证明等材料,向养殖海域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申请,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海籍调查,公示后予以审批。
  六、有关养殖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对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和大局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按期圆满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附件:大连市南部海域养殖物第三期清理整治范围示意图(略)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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