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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4 生效日期: 2008-06-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
  2008年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加强电梯的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为有效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电梯安全的认识。首先,明确抓好电梯安全的紧迫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在生产、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近年来,电梯事故、故障时有发生,电梯超期未检、检验后不按要求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牌的行为还比较普遍。奥运会、大冬会的举办,哈洽会、绿博会的召开,必将迎来大批参会人员,对我省的电梯安全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此,抓好电梯安全监管刻不容缓。其次,明确电梯主要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底数不准确,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掌握的数据不统一,有一些电梯一直没有纳入我们的监管视野;二是管理不规范,检验率不高,很多单位的电梯即使已经检验了也不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少单位逃避检验。
  二、监察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电梯应检未检、超期未检、检验后不按要求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牌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封停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三、检验机构要加大检验力度。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大检验的力度,一是要加强巡查,摸清在用电梯的数量、安全状况;二是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由使用单位主动报检;三是对超期未检的电梯要下发《催检通知书》进行催检;四是对已确定的检验任务要加强力量及时检;五是对使用单位拒不检验的情况及时上报监察机构。
  四、明确对维保单位的要求。维保单位是取得电梯安装维修改造行政许可的单位,充分发挥维保单位的作用对电梯安全致关重要,一是维保单位要积极与使用单位签定《电梯维保协议》;二是认真开展《条例》规定的每15天进行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三是在维保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不能按时整改的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四是积极主动帮助电梯使用单位制作、张贴《乘坐电梯须知》。
  五、明确对使用单位的要求。要落实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要求:一是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二是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三是应进行每日使用前试运行检查;四是与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签定《电梯维保协议》,由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五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对在用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六是应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七是对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八是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忠于职守,立即组织抢救。
  六、开展专项行动
  各市(地)局、行业系统可根据本地实际,监察、检验联合开展电梯安全的专项行动,对电梯超期未检、检验后不按要求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牌的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立即封停,监督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将电梯安全专项检查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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