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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质[2008]21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解危房等各类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主要使用功能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性住房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强化监管,保障使用功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监督方案。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要求,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三、加强督查,形成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近期,在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和已竣工的保障性住房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罚。专项检查情况请于5月20日前报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附件:《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2008-21附件(略)
苏州市建设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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