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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粮法字[2008]60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粮食局国粮办政[2008]6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
  (一)宣传主题。2008年《条例》宣传以“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宏观调控”为主题,着力提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增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宣传重点。
  1.宣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粮食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职能。
  2.宣传粮食市场经营规则,包括粮食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3.宣传粮食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包括粮食宏观调控的内容、手段、机制、执行主体,以及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义务等。
  二、活动时间、内容及要求
  《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在2008年5月26日至6月1日进行。
  (一)张贴《条例》四周年宣传画。为配合此次宣传活动,国家粮食局印制了《条例》宣传画。宣传画到后省局将及时进行分发,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宣传画的张贴活动。《条例》宣传画除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张贴外,重点在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商场、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等场所张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在繁华商业区、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等场所张贴。
  (二)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广场宣传活动。省局确定5月26日为全省统一的《条例》广场宣传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大型广场设置宣传台,统一悬挂“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条幅,围绕今年宣传重点,面向社会宣讲《条例》有关知识。
  (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期间,各地要在前几年采取主动上门宣传、统一设置宣传彩铃等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开阔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又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扎实开展。
  (四)开设《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网上专栏。活动期间,省局将在门户网站开设《条例》四周年宣传专栏,介绍各地宣传活动进展情况,各地要将进展情况的文字和图片资料及时上报省局法规监督处。
  各地要于6月6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和经验材料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法规监督处(电子邮件发至fgjdc@126.com)。网上专栏信息和宣传总结的报送情况将纳入今年各地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当中。
  联系人:孙春艳,联系电话:0451-53609714,传真:0451-53601105。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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