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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7 生效日期: 2008-04-0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8]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长期以来,邮政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改善我省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邮政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市县邮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当地邮政专业规划(邮政局或所、邮政信筒或信箱、报刊亭、邮亭、阅报橱窗等邮政公用设施应纳入邮政专业规划),经省邮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市县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邮政专业规划编制工作,邮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邮政专业规划。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实施。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城区拆迁需改造的邮政局(所),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三、做好农村信报收发站建设和城镇邮政信报箱(间、群)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要扶持并督促村民委员会设立农村信报收发站,做好农村邮件和党报党刊的妥投工作,保证邮政普遍服务工作落实到位,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城镇各类新建住宅区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有关规定,设计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间、群)。未将信报箱(间、群)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包括邮政信报箱(间、群)等邮政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楼房未按照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本着“政府推动、产权单位出资”的原则开展补建工作。各市县在旧城区改造或住宅小区扩建时,要将邮政信报箱(间、群)作为公用设施集中安排更新和维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邮政信报箱是典型的公用设施,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重视,认真解决城乡邮件投递难的问题。
  四、积极扶持快递服务业的发展
  快递服务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市县政府以及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持快递服务业的发展工作,促进我省快递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研究解决快递服务运输、投递车辆在市区的通行和临时停放问题;税收部门要按照邮政业务的营业税率向快递企业征收营业税。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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