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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福建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1 生效日期: 2008-03-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8]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实施《福建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闽政〔2007〕37号,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7年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的具体措施,对促进应急资源有机融合与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应对各种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规划》目标的完成  
  (一)自然灾害类指标  
  1.行政村灾害信息覆盖率达到100%。(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省气象局、省防汛办等配合)
  2.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明显提高,灾民24小时内得到基本救助。(省民政厅牵头,省红十字会等配合)
  3.闽江流域洪水预报提前24小时发布,准确率达85%以上。(省防汛办牵头,省水文局、省气象局配合)
  4.台风24小时路径预报平均误差小于120公里。(省气象局负责)
  5.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时效提高到30分钟以上。(省气象局负责)
  6.气象预报预警公众覆盖率达到90%。(省气象局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配合)
  7.风暴潮灾害Ⅰ级和Ⅱ级紧急警报发布提前6小时。(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气象局配合)
  8.地震监测网具备监测我省行政区域内大于1.5级地震能力。(省地震局负责)
  9.森林火灾年受害率低于1‰。(省林业厅负责)
  10.已查明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约30%。(省国土厅牵头,省建设厅配合)
  11.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省林业厅负责)
  12.农作物损失率控制在3%以下。(省农业厅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个百分点以上。(省安监局牵头)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个百分点以上。(省安监局牵头)
  3.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到6.0以下。(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交通厅等配合)
  4.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省安监局牵头)
  5.水上人命救助有效率达到90%。(海上搜救由福建海事局牵头,内河搜救由省交通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省安监局督促落实)
  6.企业排污造成的重特大环境事件减少20%。(省环保局牵头)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指标 
  1.乡镇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率都达到100%。(省卫生厅负责)
  2.市、县(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省农业厅负责)
  3.应急预备队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到位率提高到95%以上。(省农业厅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指标  
  1.信息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显著增强,社会安全事件综合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省公安厅负责)
  2.突发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省公安厅牵头,省信访局、武警福建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稳中有降,重要金融业务系统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高。(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基本能够应对粮食、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省经贸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规划》主要任务的落实工作  
  (一)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厅、交通厅、卫生厅、农业厅、水利厅、公安厅、物价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厅、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安监局、海事局、通信管理局、省数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省防火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国土厅、民政厅、水利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信访局、物价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海事局、安监局、省数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保监局、证监局、武警福建消防总队、武警福建边防总队、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监管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应急队伍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应急办、公安厅、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武警福建边防总队、省防汛办、省防火办、安监局、煤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农业厅、林业厅、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海事局、民航福建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广播影视集团、省电力公司,团省委、红十字会、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防汛办、地震局、海事局、粮食局、武警福建消防总队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负责。
  (六)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林业厅、民航福建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军区司令部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训与演练体系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新闻办、国资委、教育厅、卫生厅、公安厅、外事办、质监局、地震局、海事局、安监局、防火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民航福建监管办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厅、农业厅、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建设厅、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恢复重建能力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民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国土厅、林业厅、教育厅、公安厅、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地震局、海洋与渔业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效能办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由各设区市和省公安厅、国土厅、农业厅、卫生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安监局、质监局、煤监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省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省应急办会同省公安厅、卫生厅、安监局、海事局、地震局、防汛办、防火办、气象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二)省应急卫星通信系统建设。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民政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海事局、防汛办、防火办等部门及各设区市和有关企业负责落实。
  (三)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由省气象局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国土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卫生厅、教育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地震局、安监局、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防汛办、防火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海事局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四)省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与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沿海市、县(区)、省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海事局、防汛办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负责落实。
  (五)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省安监局会同各设区市和省公安厅、交通厅、国土厅、建设厅、卫生厅、水利厅、国资委、质监局、环保局、海事局、气象局、煤监局、武警福建消防总队、民航福建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交警总队、省高速公路指挥部、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六)省水利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七)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由省经贸委、民政厅会同各设区市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粮食局、安监局、林业厅、农业厅、防汛办、防火办、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设。由省卫生厅会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九)省动物疫病防控系统建设。由省农业厅、林业厅会同各设区市负责落实。
  四、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应急体系建设经费要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
  (二)《规划》主要任务资金渠道。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直有关部门任务(包括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论证,明确具体任务、示范内容和投资规模后,结合我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精神(闽财办〔2005〕57号),按现有渠道申请和规定程序报批。
  (三)《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渠道。《规划》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逐项论证,明确具体任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后报批。
  (四)应急体系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五)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实施推进计划,于2008年7月底前报省应急办。
  (六)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力争早完成、早见效。各设区市在2008年6月底前要完成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程序加快省级项目审批进度,省财政厅要尽快研究解决建成项目运行经费保障问题,切实保障省应急体系重点项目的建设。省应急办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项目督促检查,推进“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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