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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7 生效日期: 1995-05-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以个人关系吸引外商投资,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利用个人关系为长春市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对我市进行的直接投资;提供产品出口渠道,促成产品出口;提供技术出口渠道,促成技术出口;促成驿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引进国外友好捐赠等,均按本规定给予奖
励。
第三条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立项时到同级外经委领取并填写《中介人登记表》。
第四条利用个人关系,引进外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认缴出资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予以奖励;引进负资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按实际认缴出资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奖励。
对引进外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在实际认缴出资额全部或部分到位,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在60天内,从自有资金中支付。
对引进外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在企业缴纳流转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留用的流转额支付奖金,不足部分结转下年。
第五条利用个人关系,提供产品出口渠道,促成产品出口的,由受益单位按该产品实际出口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收到产品出口货款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利用个人关系,提供技术出口渠道,促成技术出口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出口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技术出口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利用个人关系,促成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三百万美元以下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予以奖励;促成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三百万美元以上(含三百万美元)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奖励。奖金应在工程开工后30天内,由受益单
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利用个人关系,促成劳务输出十人以上(含十人)一百人以下,可根据输出国家、劳务年限、劳务层次、工资额度的不同,由受益单位按每输出一人三百至七百元予以奖励;促成劳务输出一百人以上(含一百人)的,由受益单位按每输出一人七百至一千五百元予以奖励。奖励
应在劳务人员出国后6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国外友好人士捐赠,由受益单位按实际接受钱物(折合)金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收到捐赠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我市银行收帐当天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受益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奖励,应由受奖人持《中介人登记表》、受益单位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由受益单位自行支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给中介人的奖励,应由受奖人持《中介人登记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支付。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的个人的奖励,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外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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