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元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1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开府[2002]综47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开元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开元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约束,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元区直机关、各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财政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收入预算的测定,应充分考虑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下年度可能发生的影响因素编制,切实做到不少报、漏报、虚报。 

    第六条   财政支出预算要体现公共财政的性质和发展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逐步减少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在保障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同时,确保法定支出,加大建设性支出比重,集中财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预算编制采取以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单位,预算从最基层的单位编起,层层汇总,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基层单位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编制本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细化预算原则。各部门预算应编制到具体项目。对下属机构较多、资金使用量大的主管部门,经批准,可安排不超过本部门预算数额10%的待定预算项目。 
  (三)综合财政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以综合预算为内容,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从而使部门、单位组织的所有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综合预算的编制顺序:对部门、单位的支出需求,先由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同时结合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发展经费的顺序核定。 
  (四)收支平衡原则。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五)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八条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进行动态管理。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原差额预算单位),人员经费实行编制内实有人数与经费双项控制,即年初编制内实有人员经费一经确定,当年度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政策性增资不予调整,促进控编减员。 

    第九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分为一般综合标准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非标准定额支出、发展经费支出。 
  (一)一般综合标准定额支出。指正常事业开展所需支出及消费性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费(小额维修)、培训费、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等。实行综合标准定额预算管理,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年度财力情况和科目变动情况,下达一般综合标准定额预算口径和定额标准。 
  (二)交通费定额支出的编制。按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车辆标准定额执行。 
  (三)非标准定额支出。包括物业管理费、业务费、租赁费、水电费、会议费、维修费(建筑物维修)等,由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填报有关项目,并作简要说明。 
  (四)发展经费支出。包括一般专项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必须逐项填列,详细说明项目内容、编制依据等,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领导批件等材料,同时根据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合理排序;对应纳入采购预算的专项设备,必须单独编制,详细说明,严格控制高档专控设备的购置;对资金使用量大的部门和单位,制定三年滚动发展计划;对经区政府批准下达的额度内一般专项支出,其具体使用进度、额度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五)基建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提供立项、概算等有关材料,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订分年用款计划,确保基建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条   取消原单独从罚没收入按比例安排的支出。除联合办案按规定付给有关单位经费补助,以及已批准用于特定项目尚未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外,其他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支出均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入单位经费预算进行编制,收支不挂钩。区级法院的诉讼费收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厦府办[2002]92号)文件精神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一般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阶段,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由基层单位编起,层层汇总,由一级预算部门审核汇编成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门。 
  (二)“一下”阶段,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进行平衡,确定预算控制数,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 
  (三)“二上”阶段,部门上报预算草案。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限额,在与财政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调整本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并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四)“二下”阶段,财政部门批复预算。财政部门按类级预算科目编制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区人大,下同)审议。区人大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再将区人大批准后的预算批复各部门。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的批复和执行。 
  区人大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主管部门的待定预算项目,必须在6月份前分解、落实,并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单位在接到预算批复后,于20日内根据已批复的预算项目,认真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三章 预算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大批准前,区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预算经费一经确定,即为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不能擅自扩大预算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预算资金拨付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二)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存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综合标准定额支出,在标准定额总控制数内可自主调整确定综合标准定额目级科目预算;年终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必须在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时由区财政部门一并安排。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的车辆支出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交通费标准定额内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财政不收回,但不得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项目报批的公用经费非标准定额支出与发展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金额使用,不得随意进行调剂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必须在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支出项目时由区财政部门一并安排。 

    第二十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年初预算未安排的救灾、应急项目,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在本部门待定预算项目中安排; 
  (二)在本部门经费预算项目中进行调整; 
  (三)报经批准,从预备费、其他杂项支出中安排; 
  (四)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变更或调整。 
  其他一般性支出项目,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项目经区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一般在同类预算科目中进行,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如调整幅度达到《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规定的变更幅度和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综合标准定额支出项目发生追加情况的,从次年一般综合标准定额中抵减。不得将建设性支出转为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出台的有关规定涉及财政资金的,须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或调整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区各有关经费单位召开的表彰会,一类会议(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个人表彰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非一类会议个人表彰奖励金一般不超过200元,五年一次表彰会可略为放宽。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除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以外,一般不予安排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招待费开支的管理,统一在国家规定的目级科目中列支,不得列入专项支出、业务费等非定额经费,招待标准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厦财文[1998]3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成批价值2万元以上的货物,大宗服务5万元以上、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招标;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须经区财政部门或区审核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由于政府统一采购形成的预算指标结余,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部门追加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市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补助、总预备费、其他杂项支出、部门机动财力。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年初预算有安排的,一般不予追加专项经费,确实需要追加专项经费的,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专项经费按以下规定程序报批追加: 
  (一)市级专项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审批; 
  (二)其他杂项支出:对年初预算已下达到各部门的专项审批经费,用款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初未列具体项目,确属新增急需使用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三)总预备费: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结余不提取基金。市、区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缴入区财政。一般专项经费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拨款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开户、变更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除按上级文件规定允许保留的账户外,其他账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保基金专户: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 
  (二)住房基金专户: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工会经费户:独立的工会组织可开设经费专户; 
  (四)工资专户:支付区直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 
  (五)政府采购专户: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 
  (六)基建专户:新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不再开设基建专户,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已开工在建的基建项目允许保留一个基建专户。基建项目竣工结算,交付使用后,余额全额转回财政,该基建账户取消。 

    第三十五条   在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进行核算的部门、单位,其预算内、外资金必须统一纳入核算,部门、单位内部不再设置会计账薄。 
 
 
第六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全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原则:一是坚持“量入为出,分类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二是实行“优先安排,结余统筹”的原则;三是预算内、外互补的原则,即“先外后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三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范围包括: 
  (一)各部门、单位依法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募集的资金和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二)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三)直管公房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比例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其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使用税务部门专用发票,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规定,并单独进行核算。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收取的待结算的各种资金,包括押金、暂收款、暂扣款、代收代办资金以及其他待结算资金,按《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押金、暂收款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综[1998]36号)规定必须纳入“财政代管专户”,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统一监控管理,年度终了仍未结算的应在下一年度进行安排。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批准的预算外收支计划,按进度每月向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外资金拨款手续,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应按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审批、核拨。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在年度终了后,应按区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决算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年终预算外资金结余可按比例分配,具体计提标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资金,按规定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以外,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结余分配后,其余部分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预算外收入比例上缴、定额上缴的部门、单位其上缴资金比例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各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自筹和统筹资金、土地征用收入、拆迁补偿费、卫生费收入等其他预算外资金,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物价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元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厦开政[1999]194号)、《开元区财政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厦开政[1999]200号)、《开元区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厦开政[2000]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