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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6〕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鼓励技术创新,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个类别。
第三条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暂行规定,负责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为科教兴市和莆田市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实施推广后使莆田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提升莆田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莆田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八条莆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或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或超过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项目研究中,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七)在科学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莆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九条认为符合莆田市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推荐申报。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条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莆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获得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莆田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奖金额度。具体标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后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次申报莆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撤销奖励的个人,四年内不得申报莆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缔。
第十八条参与莆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各县(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由莆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莆政综120号《莆田市科技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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