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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4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区各民族整体素质,开创民族教育工作新局面,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我区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区聚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2001年末,全区总人口4788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8.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占全区总面积的一半。 
  民族教育是我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我区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1998年,我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到2O02年,全区50个老少边山穷县中已有9个县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重逐步提高,有的已经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比例。我区已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12个世居民族之间、民族贫困地区与区内相对发达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在教育发展上的差距不断缩小,我区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努力效果显著。民族教育健康、稳步发展为我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区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教育发展总体水平较低,教育基础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发展相对迟缓。目前50个老少边山穷县中还有41个县未通过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其中30个县未通过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学生上学困难,辍学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好民族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全面实现我区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发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把我区整体教育提高到新的水平,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新时期我区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及政策措施;确立“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以市、县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支持、发达地区和区内高等学校、中心城市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三)“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少数民族教育的任务是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培养各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到2005年,未经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的30个县中要有16个县通过验收,使全区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2002年的72%提高到90%,高质量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高中阶段在校生有显著增长。到2010年,未经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的其余14个县通过验收,民族地区全面实现“普九”的目标,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的比重与我区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相当;各级党政机关民族干部的学历层次构成更趋合理;形成具有我区特色、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较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二;明确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区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二)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三)民族地区市、县以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扶持及区内外发达地区、部门、学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共同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区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中心城市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基层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全面振兴和西部大开发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使区内民族地区与城市、相对发达地区教育实现协调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内,在民族地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同时,要把中央、自治区财政扶持教育的重点向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民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高寒山区以及发展落后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提高这些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实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三、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区内城市、相对发达地区和区外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或者面向民族地区在区内外城市和发达地区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发达地区和城市求学就读。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在民族地区集中办好一批规模效益好的示范性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加快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二)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普九”进程.继续抓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搞好学校布局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重点抓好初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控制适龄少年辍学。要特别重视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扶持民族地区办好示范高中和职业中学。要努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加快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做好高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坚持面向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招收高校民族预科生;以上年招生规模为基数,并按上学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确定区属高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民族预科生的经费按本科生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自治区财政核拨。加强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深化预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增挂“广西民族预科教育基地”的牌子。继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和照顾录取政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和条件,保证各少数民族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同时,注意照顾录取散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结合国家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边远山区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后备人才。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高校和民族大中专院校建设,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努力把广西民族学院办成在全国有影响的民族院校。对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研究生招生规模等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国家公派和自治区财政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工作也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 
  (四)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间的后3年直至201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动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自治区财政通过综合转移支付对贫困山区和边境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民族地区各级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自治区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分阶段、分层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民族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统计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地区要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支援基层教育工作,使民族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教育对口支援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提高对口支援的效益。各受援地区和学校要为支教教师及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确保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取得成效。进一步加强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工作,逐步提高自治区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适度扩大寄宿制民族初中班、高中班规模;完善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管理、评估办法,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承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其成为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寄宿制学校。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 
  (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提高师范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采用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校长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强培养在民族贫困地区、边疆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七)积极稳妥推进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试点工作。壮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有计划地试行壮文进校的实验工作,壮文试点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方针,搞好双语教学工作。把壮汉双语教材建设列入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强壮文教材建设,编译具有民族特色的壮文教材,不断提高壮文教材的编译质量。要把壮文教材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壮文教材的编译、审定和出版,确保壮文教材的足额供应。自治区把广西壮文学校建成培养培训高质量双语教学师资的基地,加强双语教学管理和双语教研队伍建设,促进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工作积极稳步开展。 
  (八)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级电视、数据收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努力开发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课件库、素材库。要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语言教学室和计算机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要大力普及民族地区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十五”期间全区基本普及实验教学工作要有明显的进展。 
  (九)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我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我区是有12个世居民族聚居的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发扬民族优良传统,振奋民族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历史的教育,加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为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定团结的良好环境,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四、提高认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发展民族教育是西部大开发需要,是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快民族教育的立法工作,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中,要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促进民族教育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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