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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1999-12-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9]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功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流通主渠道之一,其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了实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目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必须逐步推进。当前要从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出发,尽快扭转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和规范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为农服务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突出问题,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这一高度来认识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协调好当地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下大力打一场扭亏增盈攻坚战。总的要求是:在历史亏损挂帐划断的前提下,力争当年汇总不发生新的亏损。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要制订3至5年扭亏规划,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出成效;要把扭亏增盈作为供销合作社各级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通过合作制把基层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县都要选择1至2个基层社作为试点,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改造和发展自己,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探索出一条把基层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对大多数基层社,当前要通过完善集体经营、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安退减冗,降低费用,遏制亏损,提高效益。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可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后其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各县可以小城镇为中心,按经济区调整基层社建制,对经营困难、市场面窄的基层社可采取并入中心社、撤社留店以及托管等形式进行调整。民族贸易县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在2003年底以前,仍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规定。 
  五、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搞活社属企业。社属企业的改革要因企制宜,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只要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和企业增效,有利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就可以大胆探索,大胆改革。各级联社对企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按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要求搞好社企分开。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主要通过改为理事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进发展壮大;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承包、股份合作和出售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在改革中要切实保护出资人权益,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六、加大劳动、分配、用工三项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推行竞争上岗,收入与贡献挂钩,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各级联社对企业主要管理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由联社委派财务主管的方式,强化财务管理。社属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分流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各地经贸委和体改委要把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改革纳入指导和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对社属企业中下岗分流并符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条件的企业职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协调。 
  七、供销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充分发挥载体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调整经营和组织结构,实行生产要素重组,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利用闲置场地、库房兴办商品交易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积极试验、推广代理制,通过农产品经营增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合作。基层社要重视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优质米、油菜籽等大宗农产品,经省粮食、经贸部门批准后,供销合作社可进行经营。凡经县供销联社批准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农林特产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八、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主力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开拓农村市场所需的流动资金。对有关金融部门安排给供销合作社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规范资金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供销合作社在县城及农村集镇新建独立核算的商品批发、零售网点,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凡供销合作社新建的省内企业,将产品销往省外的部分,自开业起3年内给予返还50%所得税的照顾。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进行监督时,要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工商、城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各类市场和进入市场经营,并适当减免收费。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把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建设结合起来,因地、因企、因商品制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今后因城乡建设需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的,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规定执行,未落实补偿措施前,一律不得拆除。 
  九、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民族经济开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把同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单位。凡供销合作社能承办的项目都应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列入开发计划,随项目下达。 
  十、依法清理整顿社员股金。严禁高息揽存和变相进行存贷业务,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在3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准吸收新股金。各级人民政府和联社要切实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全省清理整顿社员股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一、切实抓好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农资公司每年淡季储备尿素和农药,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农行省分行要从支农角度,安排相应贷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储备化肥的,必须核拨相应的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己承担。 
  十二、各级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主要行使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县联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承担着建专业合作社和办龙头企业的组织工作。为更好地发挥各级联社的职能作用,县联社经费来源已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继续执行,尚未纳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确有困难的可全额或差额纳入当地财政列支。省、地(州、市)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报经当地地税部门同意后,可在一定的期限内按财政拨款不足部分,向企业提取管理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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