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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7 生效日期: 2006-07-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6〕34号

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
财政利益共享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整合和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市辖工业园区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是指本市各县(市、区)、镇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进入市辖工业园区落户,梅州地方财政所得利益由市与招商引资县(市、区)、镇按比例分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是指引进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以及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与市内注册企业或个人合作、合资、合伙投资项目中,梅州市辖区外投资者所占投资比例部分。
住所地在梅州辖区内的个人,如果经常居住地在梅州辖区外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以暂住证为准)的,可视为梅州辖区外的项目投资人。
本市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作梅州辖区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市辖工业园区包括:畲江高新技术园区、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和蕉华工业园区。
第五条县镇招商进入市辖工业园区项目(以下简称“县镇招商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入园条件。
第六条县镇招商入园项目招商主体的确认:
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达成意向性投资时,应到市招商办备案,通报进展情况,并从洽谈、签约到固定资产形成全程做好优质服务。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园区书面认可,再由市招商办审核确认。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招商引资单位所在县招商办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资情况汇报以及对招商引资项目归属哪个县(镇)的认可意见;
(二)项目所属县招商办的审核意见;
(三)投资方和所在园区管委会对招商主体的认可证明。
一个招商入园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主体,即一个县(市、区)或镇。
第七条县镇招商入园项目的责任制考核和奖励,执行招商主体所在县(市、区)有关政策,奖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县镇招商入园项目财政利益分配: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统一在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市级税务部门统一税收征管,企业投产后缴交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剔除梅州市辖区内企业或个人投资部分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税收征收经费、财政扶持、出口退税负担等各项规定支出后,按确定的比例在市、县(市、区)、镇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市财政按县(市、区)、镇应分享数额,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划拨。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所有入园项目建设期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归属市级,县、镇不参与分享;
(二)县级引进的企业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市与县(市、区)按6:4比例分享;
(三)镇级引进的企业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市与引资镇所在县(市、区)、镇级按6:1:3比例分享,分享后不再执行梅市发〔2004〕6号文中“镇级引进项目到市级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
第九条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执行落户所在地园区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从入园企业投产上交税收之年起计算10年有效,如遇中央或省财政体制调整,可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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