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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 2005-09-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5〕4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北海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目前国内外通行的bt建设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bt建设方式,是指北海市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由北海市政府按协议赎回,即“建设—转让”。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统筹管理我市拟申请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核,提出其工程项目是否能够以bt方式建设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拟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发改委审批,同时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完成报批手续。
第六条 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bt方式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第八条bt项目建设总投资、投资回报率和投资人的确定应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项目bt投资协议。
第九条bt项目建设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bt项目投资人具有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双重身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落实的建设资金。
第十条bt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还本(赎回),每年还款一次。
第十一条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按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执行,不能擅自变更。也不能将项目违法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之日即为项目正式交付之日。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确认,作为确定投资人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市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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