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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广大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群众团体和区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干部培训学习积分限定范围:
(一)理论学习、知识更新及业务知识培训;
(二)在职学习,包括在职参加研究生、本(专)科函授和自考学习,以及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
(三)挂职锻炼;
(四)外出考察学习;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
第四条: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分工负责落实。
第二章单位积分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在每个考核年度的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挂职锻炼及参观考察的积分必须达到50分。
第六条:单位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培训、考察学习及挂职锻炼的,每次均积5分。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学习活动,必须将培训计划和办班方案,以及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的会议纪要,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单位在本年度未能完成培训学习积分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一般。连续两年培训积分均未完成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差。
第九条:各单位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完成。
第三章个人积分标准
第十条:坚持分类计分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以及职级的不同,具体划分培训积分。
第十一条:按照培训学习具体内容划定积分。
(一)省级以上培训学习,每天积3分;市级培训或单位上级部门调训,每天积2分;单位自主办班培训学习,每天积1分。培训时间不足一天以一天计算。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每学期积10分,学位论文积20分;参加本(专)科函授或自考的,按其所修课程累计积分,每门课程积8分;参加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的,每次积20分。
(三)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期满三个月积20分,二个月积15学分。超过三个月的,每月累加8分。
(四)考察学习。参加省级以上考察学习,每次积8分;市级或本单位上级部门考察学习每次积6分;单位自主外出考察的,每次积4分。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每次积6分。处级干部每年至少调研两次;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每年至少一次;超过限定次数的,每超过一次积4分。
第十二条:在每个考核年度,干部个人必须积满以下相应分值。
(一)处级干部,包括市管企事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各类培训学习应累计积40分;
(二)根据科级干部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不同要求,可将培训积分划分为两个等次。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成员和河西、河东区工委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5分;市直机关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0分。
(三)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科员,每年培训学习必须累计积满15分;各区镇科员每年必须积满10分。
第十三条: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的登记依据。
(一)省、市级安排的培训学习、考察任务,必须有培训学习通知,并附市领导的批示意见;
(二)单位自主培训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调训的,按照干部培训申报备案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否则其单位及个人培训情况不计入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
(三)干部参加在职攻读、函授或自考的,必须有报考证明及本单位的核实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否则所修课程积分不计入本人培训学习积分手册。
(四)调查研究或考察学习的,必须有考察调研报告或课题调研成果,方可累计培训积分。
(五)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必须有专业考试资格证书,方可累计积分。
第十四条:干部本年度里不能按规定积满分值,其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个年度未能达到所修积分,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个人在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考核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落实。
第四章奖惩和待遇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规定积分的,其超过部分积分可以依次累加到下个年度培训学习积分中。
第十七条:各单位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单位培训学习积分要求的,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八条:个人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个人积分要求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因病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本年度培训学习任务,本人可以凭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的证明,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可以减免本人该考核年度的培训积分。
第五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积分手册和卡式档案方式管理,两种积分登记情况必须保持一致。卡式档案由电脑储存管理,以纸卡档案归档,积分手册由单位或干部本人持有保管。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和单位的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的登记统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登记统计。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年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将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及积分统计情况,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处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和单位积分统计情况,以及经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的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培训积分情况,一并报市委组织部核实验证。
第二十三条:积分手册必须经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后,其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学习积分方可有效。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及个人培训积分情况,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监督。第六章手册使用
第二十四条:干部在市内工作调动或交流,无需另行更换新的积分手册;干部调离本市,培训学习积分手册自行失效,培训学习卡式档案将存入干部个人档案移往新单位。
第二十五条:积分手册仅供干部个人使用,每人一册一卡,积分手册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的积分手册,每五年更换一次。如积分手册破损或遗失的,可以凭单位证明申请更换或补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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