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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棉花的群众选种自留种和良棉保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8-20 生效日期: 1957-08-20
发布部门: 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纺织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为了做好群众(农业社和个体农民)选留棉种和国家有计划地保种工作,并正确地执行良种籽棉加价4%的办法,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群众选种留种:
  明年不准备更换新品种或更新棉种的棉田,要求群众都要选好、留够明年所需的棉种,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再供应棉种。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在秋季要及早规定群众选种留种数量和质量的标准,随同明年植棉计划布置自留棉种任务(一般每亩留20市斤左右的棉种,其中包括补种和粒选时剔出的部分),同时供销合作部门制定收购计划时,应将此情况估计在内,避免脱离实际上市量的情况。但是要动员群众,把自留种以外的籽棉,留种多余的棉籽,和留种时轧出的皮棉,应积极卖给国家。
  一九五六年很多棉区的农业社开展多种经营,添配了轧花工具,有的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组织自留棉种轧花站来解决轧自留棉种的方法很好,使群众选留棉种的比重显著增加,不仅有利于棉花增产,更减轻了供销合作社供应棉种的数量。因此各地应该继续组织交流经验,大力推广。缺少轧花车的地区可由县或乡人民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从群众自留棉种上脱取短绒时,应注意支持留足群众所需棉种的工作。对农民留做自食油料的部分棉籽,国家经济的业务部门可以油、饼换取或代农民加工。  二、国家有计划地进行良棉保种:
  各地明年所需更换、更新用的棉种,扩大棉田和受灾地区所需的棉种,都要有计划地进行保种供应。保种计划由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在农业部门经营良种轧花厂的地区,原则上应由农业部门自行贮备;在供销合作部门经营轧花厂的地区,由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按保种计划,轧花保种,并严格实行分收、分轧。良棉轧花厂加工所需的良种籽棉和普通籽棉,由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和供销合作部门协商决定,尽量支持解决籽棉来源问题。所有供应的棉种,应由农业部门严格进行检验,合于标准规格的,方准供应做种。
  需要进行省间调剂的良种,省、区(市)农业厅(局)务于八月底以前提出计划报农业部,以便及早与供种省份洽商保留。
  国家对良种的保管数量,和预备种籽的贮备数量,应尽量可靠一些,以免留得过多,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和影响食油加工。  三、良种的供应和经营:
  凡县内就地供应的棉种,由负责保种的轧花厂(站)直接向农村供应;专、县间调运供应的棉种(包括省与省间)由供销合作部门根据农业部门计划按其所列的地区、数量负责经营运销;在保种计划以外临时发生扩种棉田,和补充需要的棉种,因棉籽已拨交粮食部门,应由当地粮食部门负责从当地生产的棉籽中择优直接向农村供应。
  良种定价:良种的出厂(站)价格,按当地一般棉籽出售价格,加上轧花厂(站)因保种和检验支出的费用为计算售价的标准;经营棉花良种,以按实际成本出售为原则,调运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酌加必要的手续费,由掌握棉种的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提出,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核定。地区间运销的棉种,如因增加运杂开支,超过销地价格时,可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接受能力,酌量核减,规定出售价格。调运的良种价格,低于销地棉种价格时,应按销地价格出售。在良棉保种范围内,按农业部门计划掌握或运销的良种,于播种期后,如有剩余,得改做油料处理,其差价亏损连同上述减价差额和提价盈余等,由供销合作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上报,经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及农业厅(局)汇总对销后,如有不足部分,由省、区(市)农业厅(局)在事业费内予以报销,不属于上述范围以内者不予报销。  四、收购良种籽棉加价4%办法:
  几年来收购良种籽棉加价4%的办法,对繁殖推广良种面积,已起到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点。为了改进这一工作,决定:凡接受国家特约、委托繁殖做为目前推广的新品种或更新的复壮种,在收购籽棉时仍继续执行加价(自己有轧花设备的繁殖农场或西北、西南群众习惯出售皮棉的地区加价办法,得改按皮棉计算),基层收购单位根据规定加价籽棉的标准、地区和数量,凭农业部门所发的良棉证进行收购,必须严格掌握,防止浪费。其余一般繁殖的与当地普遍栽培的品种和品质相同的棉种,不应适用加价办法。
  4%加价费用,由纺织工业部和供销合作者各分担2%(供销负担2%,由当地加入棉花调拨成本,不另上报)。加价收购的籽棉标准、地区和预算,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务于八月底以前,报农业部核转有关部门。纺织工业部负担部分,在新棉上市前拨交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良棉加价预算,如不能按时上报,纺织工业部负担部分按农业部控制数字先行拨付供销社以便统一下拨。加价期限自今年新花上市起至明年一月截止。纺织部门应负担的2%加价款,各省、区(市)农业厅(局),供销合作社应于二月底以前汇总联合上报,以便结算。
  为了做好上述工作,在新花上市前后,应以农业部门为主,同组织力量,分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
  各省、区(市)农业厅(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厅(局),应及时根据通知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共同研究具体办法,切实执行,并将布置和进行情况,随时分别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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