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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联行往来制度、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2-16 生效日期: 1974-02-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4)银信字第2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结算工作,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干劲、智慧和创造性。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也是做好会计、结算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形势需要的重要环节。
  为此,根据各行的意见和要求,经过总行和分行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又经全国会计、出纳、结算工作座谈会讨论,现将整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国人民银行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望将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知总行。
  关于试行的时间问题:?
  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本自四月一日开始试行。?
  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于七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现将科目增设、取消和变更部分说明如下:
  一、科目取消部分:
  1.取消第四大类“基建拨款及存贷款”。将原第五大类“财政金库及机关团体存款”改为第四类,原第六大类改为第五类,余类推。
  2.取消“70中央基建预算资金”和“72地方基建预算资金”两个科目。核两科目取消后,总行友“130建设银行中央基建资金往来”科目下设立“中央基建资金”账户,核算财政部拨交人民银行总行的中央基建拨款资金;地方基建拨款实行限额管理的省、市、自治区分行,在“131建设银行地方基建资金往来”科目下设立“地方基建资金”账户,核算地方财政部门拨交人民银行分行的地方基建预算资金。
  3.取消“234拨付所属企业资金”科目。该科目原系总行核算拨付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现因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已由财政拨付,故取消此科目。个别分行使用该科目的,请转入适当科目。  二、科目增设和变更部分:
  1.增设“237固定资金基金”和“238固定资产占款”科目。
  “237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使用说明:?
  (1)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或转移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基金的增减,用本科目核算。?
  (2)当购建或调入固定资产时,(收)237固定资产基金,(付)238固定资产占款;当批准报废或转移固定资产时(付)237固定资产基金,(收)238固定资产占款。
  (3)本科目余额应与238固定资产占款科目余额相等。?
  238固定资产占款”科目使用说明:
  (1)本行所有房屋、地基及附属于房屋的固定设备(如暖气、照明、卫生等设备),和本行所有一切器具(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设房屋、器具两个账户。器具账户下,可分设各项器具细户核算。?
  2.将原“11农业企事业存贷款”科目的存、贷款分开,改为“11农业企事业存款”科目,同时增设“19农业企事业贷款”科目,排列在“11农业企事业存寺”科目下面,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科目上面。
  将原“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贷款”科目的存、贷款分开,改为“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科目,同时增设“20农业加工供销企业贷款”科目。排列在“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科目下面,13社队存款科目上面。
  3.将原“17社员贷款”科目改为“17灾区社员口粮贷款”。  三、科目核算内容调整部分:
  “100特种其他存、贷款”科目原核算范围是:军队代管的基建工程兵、民航局、海洋局、气象局、体委、消防民警、生产建设兵团等以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国防科委各研究院(所)的科研费,以及各单位的援外费。现气象局、体委已不属军队代管。因此,“100特种其他存、贷款“科目核算范围应予调整。气象局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存款,列入“11农业企事业存款”科目核算;体委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存款,列入“88机关团体预算存款”科目核算。  四、移动科目排列位置:
  1.原“50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排列在“49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科目后面,现将“50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科目移到“46其他企业存、贷款”科目下面。
  2.原第四大类中的“71中央基金建设支出”、“73地方基本建设支出”两科目,移入第六大类,排列在“131建设银行地方基建资金往来”科目之下,“132代理中央基建存款”科目之上,核算内容不变。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试行本)?
         第一部分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和一般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以下简称会计科目),是体现党的方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情况,考核计划,掌握和分析全行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各行处在核算业务时,必须必须严肃认真地根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科目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运用,以保证真实、正确地反映业务和资金活动情况。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是按照资金性质、经济成份、领导系统和特定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及会计核算的需要,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或账户,但必须与总行的规定口径一致,在向总行报送会计报表时,必须并入总行规定的统一会计科目内。
三、会计科目一律编列代号。总行规定的科目,由总行统一编列一至三位数字的代号;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科目,应在统一会计科目代号的基础上,编列四位数字的代号,以便从代号上能明显看出与统一会计科目的区别和联系。
四、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在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在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只修改科目名称,核算内容不变的,不办理结转),以便划清新旧科目的使用阶段,衔接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全面反映当年的业务情况。
           第二部分 统一会计科目表
?┌────┬───────────────────────┬────────┐
?│科目代号│      科  目  名  称       │有△符号的系收、│
?│    │                       │付双方反映余额 │
?├────┼───────────────────────┼────────┤
?│    │   一、农业存贷款             │        │
?├────┼───────────────────────┼────────┤
?│ 11  │农业企事业存款                │        │
?├────┼───────────────────────┼────────┤
?│ 19  │农业企事业贷款                │        │
?├────┼───────────────────────┼────────┤
?│ 12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        │
?├────┼───────────────────────┼────────┤
?│ 20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贷款             │        │
?├────┼───────────────────────┼────────┤
?│ 13  │社队存款                   │        │
?├────┼───────────────────────┼────────┤
?│ 14  │社队企业存贷款                │   △    │
?├────┼───────────────────────┼────────┤
?│ 15  │社队生产费和贷款               │        │
?├────┼───────────────────────┼────────┤
?│ 16  │社队生产设备贷款               │        │
?├────┼───────────────────────┼────────┤
?│ 17  │灾区社员口粮贷款               │        │
?├────┼───────────────────────┼────────┤
?│ 18  │信用合作社存贷款               │   △    │
?├────┼───────────────────────┼────────┤
?│    │  二、工业存贷款              │        │
?├────┼───────────────────────┼────────┤
?│ 32  │冶金工业存贷款                │   △    │
?├────┼───────────────────────┼────────┤
?│ 33  │燃料化学工业存贷款              │   △    │
?├────┼───────────────────────┼────────┤
?│ 34 │水利电力工业存贷款              │   △    │
?├────┼───────────────────────┼────────┤
?│ 35  │中央第三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6  │中央第四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7  │中央第五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8  │中央第六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9  │中央第七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40  │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51  │其他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41  │建筑工业存贷款                │   △    │
?├────┼───────────────────────┼────────┤
?│ 42  │森林工业存贷款                │   △    │
?├────┼───────────────────────┼────────┤
?│ 43  │轻工业存贷款                 │   △    │
?├────┼───────────────────────┼────────┤
?│ 44  │交通企业存贷款                │   △    │
?├────┼───────────────────────┼────────┤
?│ 54  │邮电工业存贷款                │   △    │
?├────┼───────────────────────┼────────┤
?│ 45  │物资工业存贷款                │   △    │
?├────┼───────────────────────┼────────┤
?│ 52  │工业供销企业存贷款              │   △    │
?├────┼───────────────────────┼────────┤
?│ 53  │工业结算贷款                 │        │
?├────┼───────────────────────┼────────┤
?│ 46  │其他企业存贷款                │   △    │
?├────┼───────────────────────┼────────┤
?│ 50  │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              │   △    │
?├────┼───────────────────────┼────────┤
?│ 47  │集体工业存贷款                │   △    │
?├────┼───────────────────────┼────────┤
?│ 48  │其他集体企业存贷款              │   △    │
?├────┼───────────────────────┼────────┤
?│ 49  │集体工业设备贷款               │   △    │
?├────┼───────────────────────┼────────┤
?│    │  三、商业存贷款              ││
?├────┼───────────────────────┼────────┤
?│ 61  │商业存贷款                  │   △    │
?├────┼───────────────────────┼────────┤
?│ 62  │粮食存贷款                  │   △    │
?├────┼───────────────────────┼────────┤
?│ 63  │对外贸易存贷款                │   △    │
?├────┼───────────────────────┼────────┤
?│ 64  │预购定金贷款                 │        │
?├────┼───────────────────────┼────────┤
?│ 65  │其他商业存贷款                │   △    │
?├────┼───────────────────────┼────────┤
?│ 66  │集体商业存贷款                │   △    │
?├────┼───────────────────────┼────────┤
?│    │  四、财政金库及机关团体存款        │        │
?├────┼───────────────────────┼────────┤
?│ 81  │中央金库款                  │        │
?├────┼───────────────────────┼────────┤
?│ 82  │地方金库款                  │        │
?├────┼───────────────────────┼────────┤
?│ 93  │中央金库限额支出               │        │
?├────┼───────────────────────┼────────┤
?│ 83 &nbs
?├────┼───────────────────────┼────────┤
?│    │  六、其他业务               │        │
?├────┼───────────────────────┼────────┤
?│ 121  │金银占款                   │        │
?├────┼───────────────────────┼────────┤
?│ 122  │专用资金及贷款                │   △    │
?├────┼───────────────────────┼────────┤
?│ 123  │邮政汇兑业务往来               │   △    │
?├────┼───────────────────────┼────────┤
?│ 124  │金融机构往来                 │   △    │
?├────┼───────────────────────┼────────┤
?│ 125  │国外业务往来                 │   △    │
?├────┼───────────────────────┼────────┤
?│ 126  │外交机构及外商存款              │        │
?├────┼───────────────────────┼────────┤
?│ 127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        │
?├────┼───────────────────────┼────────┤
?│ 128  │发行期票                   │        │
?├────┼───────────────────────┼────────┤
?│ 129  │应收期票款项                 │        │
?├────┼───────────────────────┼────────┤
?│ 130  │建设银行中央基建资金往来           │   △    │
?├────┼───────────────────────┼────────┤
?│ 131  │建设银行中央地方基建资金往来         │   △    │
?├────┼───────────────────────┼────────┤
?│ 71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               │        │
?├────┼───────────────────────┼────────┤
?│ 73  │地方基本建设支出               │        │
?├────┼───────────────────────┼────────┤
?│ 132  │代理中央基建存款               │        │
?├────┼───────────────────────┼────────┤
?│ 133  │代理地方基建存款               │        │
?├────┼───────────────────────┼────────┤
?│ 134  │代理其他基建存款               │        │
?├────┼───────────────────────┼────────┤
?│    │  七、联行往来               │        │
?├────┼───────────────────────┼────────┤
?│ 201  │联行往帐                   │        │
?├────┼───────────────────────┼────────┤
?│ 202  │联行来帐                   │        │
?├────┼───────────────────────┼────────┤
?│ 203  │已核对联行来帐                │        │
?├────┼───────────────────────┼────────┤
?│ 204  │未核销报单款项                │   △    │
?├────┼───────────────────────┼────────┤
?│ 205  │分行辖内往来                 │   △    │
?├────┼───────────────────────┼────────┤
?│ 206  │支行辖内往来                 │   △    │
?├────┼───────────────────────┼────────┤
?│ 207  │汇出汇款                   │        │
?├────┼───────────────────────┼────────┤
?│ 208  │预付特定汇款                 │        │
?├────┼───────────────────────┼────────┤
?│ 209  │藏汇往来                   │        │
?├────┼───────────────────────┼────────┤
?│ 210  │藏汇来帐                   │        │
?├────┼───────────────────────┼────────┤
?│ 211  │已核对藏汇来帐                │        │
?├────┼───────────────────────┼────────┤
?│ 212  │未核销藏汇款项                │   △    │
?├────┼───────────────────────┼────────┤
?│    │  八、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        │
?├────┼───────────────────────┼────────┤
?│ 231  │中央信贷基金                 │        │
?├────┼───────────────────────┼────────┤
?│ 232  │地方信贷基金                 │        │
?├────┼───────────────────────┼────────┤
?│ 233  │发行库往来                  │        │
?├────┼───────────────────────┼────────┤
?│ 235  │暂收款项                   │        │
?├────┼───────────────────────┼────────┤
?│ 236  │暂付款项                   │        │
?├────┼───────────────────────┼────────┤
?│ 237  │固定资产基金                 │        │
?├────┼───────────────────────┼────────┤
?│ 238  │固定资产占款                 │        │
?├────┼───────────────────────┼────────┤
?│    │  九、损   益              │        │
?├────┼───────────────────────┼────────┤
?│ 251  │各项业务收入                 │        │
?├────┼───────────────────────┼────────┤
?│ 252  │各项业务支出                 │        │
?├────┼───────────────────────┼────────┤
?│ 253  │各项费用                   │        │
?├────┼───────────────────────┼────────┤
?│ 260  │损   益                  │        │
?└────┴───────────────────────┴────────┘?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农业存贷款:
  11 农业企事业存款
  19 农业企事业贷款
  以上两科目核算国营农林水、气象企事业单位、“五·七”干校、华侨农场、地方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公安部门所属劳改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包括各项专用基金存款)和贷款。
  12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
  20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贷款
  以上两科目核算国营农林水等部门、“五·七”干校、华侨农场、地方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公安部门所属劳改农业企业等单位的加工、供销企业的存款(包括各项专用基金存款)和贷款。
  13 社队存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存款,以及公社所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合作医疗站、托儿所、食堂等的存款。
  14 社队企业存贷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办的独立核算的“五小”工业或其他企业的存、贷款。
  15 社队生产费用贷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燃料、饲料,以及支付机耕费、水电费等生产费用的贷款。
  16 社队生产设备贷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用于购买耕作、排灌、加工、运输、畜牧、捕捞、植物保护等机械设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机井的兴建和配套,添置耕畜和大中型农具(包括机械大修理费)等生产设备的贷款。
  17 灾区社员口粮贷款
  核算银行发放给灾区社员的口粮贷款和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的此项贷款以及银行过去发放尚未收回的社员贷款。
  18 信用合作社存贷款
  核算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和信用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
二、工业存贷款:
  32 冶金工业存贷款
  33 燃料化学工业存贷款
  34 水利电力工业存贷款
  以上三个科目,分别核算冶金工业、燃料化学工业、水利电力工业部门所属工业企业的存贷款。
  35 中央第三机械工业存贷款
  36 中央第四机械工业存贷款
  37 中央第五机械工业存贷款
  38 中央第六机械工业存贷款
  39  中央第七机械工业存贷款
  以上五个科目分别核算,中央第三、四、五、六、七机械工业部所属工业企业的存、贷款。
  40 机械工业存贷款
  核算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所属和地方民用机械工业企业的存、贷款。?
  51 其他机械工业存贷款
  核算中央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地方军工企业的存、贷款。?
  41 建筑工业存贷款
  42 森林工业存贷款
  43 轻工业存贷款
  以上三个科目分别核算建筑工业、森林工业、轻工业部门所属企业的存、贷款。?
  44 交通企业存贷款
  核算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企业的存、贷款。?
  注:总行(74)银信字第11号关于会计科目说明的补充通知如下:鉴于民航局所属单位的存贷款,在“100特种其他存贷款”科目内核算,因此,“44交通企业存贷款”科目说明中的“民航”两字应于删去。
  54 邮电企业存贷款
  核算邮电部门所属企业的存、贷款。?
  45 物资部门存贷款
  核算物资系统所属企业及其业务部门的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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