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林业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南方各省(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26 生效日期: 1981-11-26
发布部门: 林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81)林财字23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九条提出:“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林区除外)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经调查研究,决定作如下调整:.
  育林基金:国有林区提取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木材十元提高到十五元(按销量计算,下同);集体林区提取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木材七元提高到十二元,增加的五元,由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的单位交纳大部分,从付给社队提高的林价中解决一部分,其金额由各省、自治区财政局、林业厅(局)商定。生产林副产品(如木竹制品、木耳、香菇等)所消耗的木、竹未经销售环节,过去未能征收育林基金,现按实际消耗量视同销售,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具体征收范围,由各省、自治区财政局、林业厅(局)商定。
  更改资金:国有林区提取标准,云南陕西西藏甘肃等省、自治区,生产每立方米原木由现行六元五角提高到十一元五角,其他林区生产每立方米原木由现行五元提高到十元。集体林区提取标准由现行生产每立方米原木五元提高到十元。
  小规格材和薪炭材,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每立方米各提取五元。
  以上标准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要认真加强两项基金的管理,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注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当年采伐的迹地,翌年要完成造林,不准再留下欠帐。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