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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边销茶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8 生效日期: 1992-05-18
发布部门: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商土联字(1992)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商业厅,经贸厅、委)、计划委员会、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 .
  边销茶(紧压茶)是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各少数民族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保障边销茶的长期稳定供应,是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落实民族政策,巩固边防的大事。为了稳定边销茶生产,保障供应,整顿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60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特对边销茶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边销茶继续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经营。边销茶收购、加工、调拨、销售等业务由商业部统一管理;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供销社、商业厅或经贸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总公司指定所属省(计划单列市、兵团)级茶叶主营公司负责落实,归口经营(包括产区调出、销区调入、供应出口、批发销售、库存和国家储备)。边销茶按历史形成的生产区域划区生产,定向供应。具体由产区归口经营单位按计划组织原料生产和收购。边销茶成品加工原则上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商业部民委(经)字〔1991〕24号文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见附件)按计划负责加工和调拨。其它非定点厂加工边销茶,必须根据市场的需求,商得销区主营单位同意,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定点企业或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加强边销茶计划管理工作。边销茶收购和调拨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商业部综合各地上报的年度计划,报国家计委统一平衡后下达执行。制定计划要体现“以销定产、以丰补欠、产销协调、保障供应”的原则。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调整国家下达的计划。为保证边销茶计划执行,保障正常生产和供应,计划指标均落实到品种,落实到合同。 
  边销茶收购采用合同定购方式。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支持,积极扶持生产;各地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方面的支持。 
  边销茶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商业部按立法程序制定《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各地要严格执行。 
  在保障计划供应和正常库存情况下,产区可组织部分货源供应出口(包括现汇和易货贸易),边销茶供应出口要列入计划,经商业部审查同意,再由出口部门办理出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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