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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 1993-12-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发布文号: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现将《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平战结合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逐渐增多。为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战备建设、经济建设和机关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人防委(现属国防动员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平战结合的要求,凡平时能利用的都要本着因地、因需制宜的原则尽量利用起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向所在部门人防办提出申请,与部门人防办签订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和有偿使用协议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统一制发的使用证书(已经利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部门人防办应补办上述手续),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 
  三、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开办工商企业,须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持批件到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执照。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需进行改造时,必须事先提出改造方案,报本部门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在改造中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降低工程防护能力。 
  五、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要有防火、防洪等各项安全措施。未经部门人防办批准不得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擅自改变工事平时使用用途。 
  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负责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部门人防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各部门人防办收集汇总后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收费的范围、标准等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部门人防办应积极支持本系统各单位搞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服务。对具备使用条件,本单位长期不用的人防工程,部门人防办有权调剂使用或按有关规定收取人防工程闲置费。 
  九、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享受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 
  十、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驻京直属单位,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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