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港澳台地区居民不参加1995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9 生效日期: 1995-09-1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5]292号
 
  新华社香港分社:.
  你社9月14日来函收悉。经我部多次征求国务院港澳办的意见,今年暂不进行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经商国务院港澳办,对境外人员的询问可按以下口径答复。
  1994年首次允许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是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举措,也是一次试点性的工作,受到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响应。鉴于对考试的情况和经验需要进行总结,并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的规定,以便使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今年暂不进行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