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加工设备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6-06-12 生效日期: 1996-06-12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政字第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宁、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深圳市经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加工设备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署税[1996]3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各省市可按下列程序报外经贸部: 
  属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的项目,由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及部委报我部(发展司)汇总;属于补偿贸易业务项下的项目,由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及部委报我部(外资司)汇总。 
  上述材料应于1996年7月10日前报外经贸部有关司。 
 
  附件:如文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加工设备税收问题的紧 
急通知 
 
 
(署税[1996]3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最近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4月1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准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办法给予宽限期,为此,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199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宽限期可延至1997年12月31日。 
  二、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其进口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三、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在宽限期内进口加工设备的免税手续,免税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在4月1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其加工设备于4月1日后,本文下达前征税进口的,所征税款准予退还。 
  五、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加工装配项目中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设备收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研究,一经确定,将另行下文通知,在此之前上述设备进口应收取不低于应征税款50%的保证金放行。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公告稿,请于5月8日对外公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公告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