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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工作人员调动仍住原单位宿舍收租的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8-26 生效日期: 1957-08-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近来因整顿编制,干部下放,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较大,有些单位询问工作人员调动后,仍住原单位公家租赁的宿舍,其租金如何处理,兹答复如下:.
  1.凡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除由调入单位根据可能协助解决调入干部的宿舍问题外,在未获得解决以前,暂住原单位公家租赁的民房宿舍的,如系在改制前由公家租赁的民房宿舍,原按省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规定缴租的,可仍按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标准向本收取。
  2.如原系机关代为承租的民房宿舍(包括房地局出租的民房),共租金原系由住用的工作人员负担者,应仍由住用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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