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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8 生效日期: 1991-08-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房政字[91]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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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房政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市发证办公室、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适应房改的需要,市局曾于1989年3月10日以市房政字(89)第030号印发了《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经过三年的实践,情况有了些变化现根据新的情况对本通知修订如下:
一、工作程序
各区、县房管局接到市、区、县房改办或各委办、局、总公司批准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方案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房政科对欲售房屋进行产权审查,(在市局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军产等房屋,由市局房政处进行产权审查),出具确权证明,并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方案及产权来源证明转送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二)交易管理所接到上述材料后,要立即通知售房单位提供出售房屋全楼的总建筑面积、分层分间平面示意图,并在图上分别标出各套楼房和阳台的建筑面积以及出售单元楼房的部位及购房人姓名,然后转送区(县)局测绘队(组)。
(三)测绘队(组)负责复丈审核,绘制1/200房产平面图,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区(县)局交易管理所根据房政科出具的确权证明、测绘队核定的房屋数据、图纸和房改办批准的标准价、优惠办法,评估实际价格,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并将“单位出售公有房屋审批表”,“房屋买卖合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及有关产权来源等资料等转关房政科。
(五)房政科依据测绘队(组)审定的图、表、数据进行所有权登记,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事项,可由售房单位代买房统一办理。
二、两点说明
1.凹凸阳台均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对出售公有住房进行计价,计价时要按房改办批准的标准价及优惠办法,考虑朝向、层次、室内净高、装修设备等调剂因素,(附后),旧房要进行成新折扣。计算每个单元套房的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是:
实际售价=[(标准价×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价)×(1-一次性优惠)×(1-工龄优惠)
×(1-现住房优惠)+标准价×调剂系数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装修设备价]×成新率
阳台价:未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50%,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70%计价。
按以上公式计价后,每建筑平方米实际售价低于120元的,按120元计算。
确定成新的方法是:以当年竣工的楼房为十成新,旧楼房原则按竣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折扣1%,并由交易管理所结合房屋的完好程度,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计字第754号《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和(84)城住字第678号《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
三、收费标准
1.房屋买卖手续费可适当优惠,由交易管理所按房屋实际售价的1%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0.5%。并按办理过户手续时实际售出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拨给测绘队(组)0.15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由房政科按房屋登记的规定每建筑平方米收费0.30元;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证4元;“房屋共有执照”每证2元。单位自建或购新楼房出售给职工,房屋登记可并案办理,收取一次登记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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