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213A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收容所)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保护儿童及少年(收容所)规例
(1993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第213章第39条)
[1951年1月5日]
(本为1951年第1号附表2)
第1条(废除)版本日期30/06/1997
(由1993年第190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受监护人”(ward)指法定监护权已转归社会福利署署长的幼年人。(1958年第1号第2条)
第3条必须先取得私人机构的管理当局同意才可宣布其为收容所版本日期30/06/1997
未取得私人机构的管理当局同意,不得宣布该私人机构为收容所。
第4条收容所及登记册必须公开受检查版本日期30/06/1997
所有收容所及任何依据本规例备存在收容所内的登记册,须在任何合理时间,公开让社会福利署署长或任何获其书面授权的人士检查。
(1958年第1号第2条)
第5条处罚根据本条例羁留在收容所的人须按照经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的规则版本日期30/06/1997
除非有关的处罚、约束或惩戒已获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的规则授权施加,否则不得向任何依据本条例被羁留在收容所的受监护人或被收容者施加任何处罚、约束或惩戒。
(1958年第1号第2条)
第6条将处罚记录在适当的登记册内版本日期30/06/1997
所有向依据本条例被羁留在收容所的任何受监护人或被收容者施加的处罚、约束或惩戒,均须记录在备存于该收容所的适当登记册内。
第7条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规则的权力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非完全以公帑维持的收容所的管理当局,如订立任何规则,而该等规则乃关乎依据本条例被羁留在该收容所的受监护人或被收容者的福利、教育及控制事宜者,则社会福利署署长可对该等规则加以认可。上文所载的权力,不得当作为授权订立或批准任何不属于父母可合法地向子女施加的处罚、约束或惩戒的规则。
(1958年第1号第2条;1993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第8条罚则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违反本规例第4、5或6条,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
第9条就本条例第34e条订明的表格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列出的表格,是就本条例第34e(4)条的施行而订明的表格。
(1970年第112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附表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6号第3条
[第9条]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第213章)
羁留在收容所的命令
香港在........裁判法院...............少年法庭。
致本港各警务人员及.........(一间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而设立的收容所)的院长∶........
是一名儿童[或少年],而有人曾就该儿童[或少年]向在........年法庭提出申请,理由是他/她需要照顾或保护∶
..........
该案件的聆讯现已押后。
[现命令你(上述警务人员)将该儿童[或少年]送往上述收容所,并连同本命令将其交给该收容所的院长∶及]+
现命令你(该收容所的院长)将他/她羁留,直至19......年......月......日为止。*
现再命令你(上述警务人员)于19.......年.......月.......日.......午.......时.......分,将该儿童[或少年]送往在...................的少年法庭席前,以便进一步依法处置。
日期∶19........年........月........日。
.........
裁判官
(公印)
注∶+如儿童或少年已被羁留在收容所,则删去此项。
*羁留期不得超过28日。
(1993年第19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6号第3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