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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引智办、省外办《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 1994-07-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20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引智办、省外办关于《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精神,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号文件的精神,省政府确定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为我省赴国外培训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原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省引智办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职责是: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本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三)加强对本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年度总结,每年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
  (四)跟踪和推广出国(境)培训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创造充分发挥归国培训人员作用的条件。
  第四条 省引智办归口管理的国外培训工作范围是:
  (一)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五)党政机关中从事宏观经济管理的国外培训项目,地(厅)级干部出国(境)培训。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渠道、程序,分审批、审核、备案三类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
  凡属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必须由省引智办在《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的“审批情况”一栏内填号、盖章。否则不予办理护照、签证。
  具体分类和申办程序为:
  (一)本细则第四条(一)、(二)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其程序是:有出国审批权的单位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时,抄送省引智办,并由省引智办定期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到省引智办填写《备案件》后,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省外办在受理护照、签证手续时留存《备案件》。
  (二)本细则第四条(三)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其程序是: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二份,先报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审批件抄送省引智办),由省引智办签署意见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审核同意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三)本细则第四条(四)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务院引智办审批。其程序是:由派出单位填写《出国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送省引智办初审,同意后,由省引智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经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派出单位凭国家外国专家局批件和省内确认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6个月以上赴外培训报省政府确认。
  (四)本细则第四条(五)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要本着精干的原则,认真组织,严格控制和审查。地(厅)级干部,不论是单独组团还是随团出国(境)培训,都必须由组团或派出单位报省引智办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重要团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按规定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县处级以下干部出国(境)培训,则应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参加中央部委组织的赴国外培训团组和人员严格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中第七条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内有关单位组织派遣人员出国培训(含研修),实行资格认定。其程序是先向省引智办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取得认定资格后,方可在本省组织、选拔、派遣团组和人员。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的工作,不准同国(境)外承办机构签署协议或合同。未经资格认定单位组织的团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严格遵守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中第十条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培训项目改为考察和技术交流。要注意区分正当出国(境)培训和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界限。区分的标准见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中第十二条规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条款,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均予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引智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略)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件(略)
  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外事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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