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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6年城镇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安置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 1996-06-19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城镇退伍军人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1996年城镇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的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部队的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今年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统分计划不包括本系统子女及配偶),由市退伍办将安置计划统一下达到各系统、各单位(含中央部、省属在长企事业单位)。各系统、各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当地政府的安置,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对拒绝接收和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允许其新招收录用和调入人员。
  三、今年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都应接收安置。对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安置中,凡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因工致残的军人和有特殊专长的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志愿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照顾他们的志愿和专长,对口进行安置。
  四、根据《劳动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2号和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4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要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分配到企业后,均要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1991]国安办字第3号文件精神,各级行政单位若有辅助人员和工人岗位,并有增人计划和编制,都应积极承担接收退伍军人的安置。
  五、中央部、省属在长单位,市属单位和各区所属单位接收的退伍转业军人,一律由市劳动局办理劳动介绍手续;各县(市)所属单位接收安置的,由各县(市)劳动局办理劳动介绍手续。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的随调原则和手续,按我市在职职工的调动手续办理。
附:1996年城镇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安置计划分配表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1996年城镇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安置计划分配表
  1996年度分配你系统(单位)接收安置:
一、城镇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名(不合本系统子女家属)。其中:长沙市名;长沙县名;
  望城县名;浏阳市名;宁乡县名。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在职配偶、子女安置任务和人数到时与各单位具体联系。

199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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