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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 1998-07-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 [1998]44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一)对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老企业达到标准的,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从认定年度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94)001号文件执行,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扶持我省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对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三)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对企业研制成功的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3i%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安置下岗职工。
  (一)为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从1998年起,对劳服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三产实体,凡通过劳动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推荐,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等,其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免税比例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所得税额l,66%两年的优惠。
  (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兔征个人所得税两年。
 
  三、扶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对省计委、经贸委确定的我省“5十2”产业的重点企业,经省计委、经贸委、地税局共同确认,其生产经营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四、调整行业计税工资标准,照顾特殊行业。
  在不突破国家规定平均计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脏、累、险、艰等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在一般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五、支持两岸直航试点,推进闽台经济合作。
  对从事闽台直航的海运企业,其对台直航取得的运输收入,自营运之日起,三年内应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对台直航的船舶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内实行“先征后退”。
  六、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用好用活各项资金。
  (一)对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将银行借来资金转贷给所属单位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暂接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扣除支付银行利息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其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或类似性质机构)为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调剂资金,不论资金来源于银行借入,还是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存入或自有资金,凡在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间使用的,其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个案审批,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七、支持开发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对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按扣除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三通一平”支出后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八、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对省国税局管理的、纳入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户存储的国有企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并人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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