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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保证及时到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 1996-05-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郊区县财政局: 
  从我市当前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部分区县支农资金到位不及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达不到《农业法》中规定的支出增长比例,已成为财政支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且,支农资金结转率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扭转此局面,确保支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和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加。 
  按照《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在保证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实现增长的前提下,要实现支出的同比例增长,必须确保支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为此,支农资金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及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做到早落实、早安排、早下达(预拨)和适时下达,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拨款方式,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二、逐步推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核拨管理办法。 
  专户核拨是保证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有效途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今年起,市财政将选择一批区县(如产粮大县,山区专项资金较多的区县)进行试点,设立区县财政农财专户。或选择部分市级专项资金(如小水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采取专户直拨。以逐步实现中央、市财政预算安排或区县本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专户存储、核拨。各区县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积极支持和落实此项工作,以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三、加快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批和拨付。 
  在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各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安排、落实、下达资金。不能因项目管理出现的手续问题影响拨款进度。今后,市财政要加快项目审批和资金的拨付,以促进支农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 
  四、严格控制预算结转,确保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今年各区县要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结转数占支农资金预算安排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为此要做到: 
  1.加强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区县要订出明确的支农支出进度时间表,同时加强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纠正。 
  2.加强支农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将根据农业生产的要求,每年开展1一2次支农资金到位情况的重点检查。对于预算执行差的,给予通报和采取相应措施。为便于检查,市财政对市下达支农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建立季报制度,要求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把季报表上报市财政局,并附相应说明。同时,区县本级安排的支农资金,要按照支农支出进度时间表安排支出,并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两次以上重点检查。 
  3.保证支农资金到位的奖惩措施。 
  按照1996年支农专项资金年结转率控制在10%以内的要求,并结合支农资金到位情况季报和重点检查情况,以当年本级财政安排支农资金和市财政11月份以前追加的支农资金预算为支农资金总预算进行考核。年终各区县支农资金年结转率增加一个百分点,市财政在下一年度安排支农专项资金时减少1个百分点;反之,年结转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下一年度安排支农专项资金时增加一个百分点,依此类推。对于截留、挪用支农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 
  4.对于1995年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支农专项资金,一定要给予保留。要分轻重缓急,加大安排支出力度,逐步消化。 
  五、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区、县财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做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问,要加强内部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情况,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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