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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31 生效日期: 2009-07-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拟定的《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 2009年7月)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69号)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共信息标志,是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和监督管理适用《办法》规定。其相关的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城市道路、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公共厕所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二、责任部门与分工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覆盖全市各行业地区的公共场所,面广量大,牵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众多单位。为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好本区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如下:
  1、市质监局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质监局负责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市建委负责将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要求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3、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
  4、市交通局负责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信息标志的规范。
  5、市地名委负责地名标志的规范,地名委各成员单位依职权划分配合地名委做好工作。
  6、市市容局负责全市公共厕所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范。
  7、市旅游局负责星级饭店公共信息标志、进入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引导标志的规范。
  8、市旅游局、市园林局负责景区、公园的公共信息标志的规范。
  9、市商贸局负责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的规范。
  10、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标志的规范。
  11、市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信息图形标志的规范。
  12、市卫生局负责医院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规范。
  13、市文化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场馆的公共信息标志的规范。
  14、民航、铁路、地铁、电力、电信、金融等系统及其他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分别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规范。
  三、工作要求
  1、组织开展《办法》和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对《办法》的认知度,增进对公共信息标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了解。在本行业、本单位内组织标准培训,普及标准基本内容,有关从业人员应掌握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检定规则,明晰标志的制作、设置规定,做到依照标准正确制作、销售、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2、区分新旧标志予以规范。2009年1月1日前已经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应在2010年底前逐步改正达标。各单位应按照《办法》中对新旧标志的不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清理工作。
  3、新建项目把好工程建设关。新建的公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依照标准制作、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要求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4、突出重点开展达标工作。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医院、公园、商场等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是达标工作的重点,市质监局要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单位围绕重点项目做好达标推进工作,在达标成效明显的公共场所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示范区(点)。
  5、组织公共信息标志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同时,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技术服务
  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提供相关标准的查询服务,配合做好公共信息标志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可应本市公共信息标志制作、设置单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制作标准化符合性评审工作。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图形服务平台网址://www.njzj.gov.cn/fluentoms/site/qbs/ggbz.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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