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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 2009-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9〕3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对所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436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5分钱、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
  五、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浙 江 省 电 网 销 售 电 价 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分时电价 基本电价
尖峰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元/千伏安 月) (元/千瓦 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 0.568 0.598 0.318
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638 0.668 0.388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
农村1-10千伏 0.508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63 1.081 0.899 0.415 30 40
20千伏 0.643 1.056 0.876 0.399 30 40
35千伏 0.633 1.043 0.864 0.391 30 40
110千伏 0.611 1.010 0.835 0.371 30 40
220千伏及以上 0.606 1.000 0.827 0.367 30 40
1、中小化肥用电 1-10千伏 0.274 30 40
20千伏 0.254 30 40
35千伏 0.244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 0.222 30 40
2、电解铝生产用电 0.423 30 40
3、氯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66 0.972 0.760 0.334 30 40
20千伏 0.546 0.944 0.738 0.318 30 40
35千伏 0.536 0.930 0.727 0.310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 0.514 0.899 0.698 0.290 30 40
其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50 0.956 0.744 0.318 30 40
20千伏 0.530 0.928 0.722 0.302 30 40
35千伏 0.520 0.914 0.711 0.294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 0.498 0.883 0.682 0.274 30 40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904 1.418 1.113 0.590
1-10千伏 0.866 1.368 1.070 0.558
20千伏 0.846 1.342 1.047 0.541
35千伏及以上 0.836 1.329 1.036 0.533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不满1千伏 0.382
1-10千伏 0.344
20千伏 0.324
35千伏及以上 0.314
四、非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919
1-10千伏 0.881
20千伏 0.861
35千伏及以上 0.851
其中:部队、狱政用电 不满1千伏 0.703
1-10千伏 0.665
20千伏 0.645
35千伏及以上 0.635
五、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86
1-10千伏 0.648
20千伏 0.628
35千伏及以上 0.618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435
1-10千伏 0.397
20千伏 0.377
35千伏及以上 0.367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68
1-10千伏 0.130
备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436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4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附件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五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用电主要包括:
  1、普通工业用电: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2、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3、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
  (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
  (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等;
  (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
  (6)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7)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四、非工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主要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邮政、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邮政、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5、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它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五、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统一为0.80。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七、其他事项
  1、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核定。
  2、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等用电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2)377号)第一条中规定的用电,其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第二条中对经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附件三中所列用户)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用电及附件二所列用户用电按照相应用电价格的电度电价优惠0.02元/千瓦时执行。
  3、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用电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低谷用电时段
  所有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用电的低谷时段为11:00-13:00、22:00-次日8:00。
  (2)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的低谷用电参照相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分时低谷电价执行,其中不满1千伏的按0.453元/千瓦时执行。
  (3)经省级权限部门认定的高效蓄能热泵热水机组用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公用发电厂受电网的用电价格按相应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标准执行。
  附件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办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定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低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 M3 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 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 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的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安执行)。
  三、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五、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黄磷行业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八、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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