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国有企业使用国家科技开发资金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3 生效日期: 1994-08-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工、农、商各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我市有部分财政科技开发资金投入到集体企业、民办高科技企业和三资企业中,这对促进我市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非国有企业更好地运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科技开发资金原则上仍用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确需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逐级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在研究开发科技项目完成之后,除去应核销的资金部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企业与国家共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投资的比例划分所有权;所形成的专利等无形资产,也包上述原则划分所有权。企业出让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净收益,并入当期损益。这部分收益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按规定转增资本金时,应按相应的资产比例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对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国家暂不参与企业分利。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