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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1 生效日期: 2008-1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8]36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全市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决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树立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意识
  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法院要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增强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接受监督的重点放在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增强监督的实效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二、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1.全市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一律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并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将提起再审的裁定书及再审裁判文书送交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对原裁判处理正确、不予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有关法院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
  3.落实《决议》关于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进一步探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列席意见的处理,会同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规范化。
  4.全市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联系、座谈交流,就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及建议;要提供便利条件,方便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对因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借阅卷宗、查阅或复印有关材料的,要积极办理。
  5.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全市各级法院监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
  三、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全市法院要围绕“确保当事人在首都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内部的监督,规范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确保审判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审判权。
  1.充足适用审判程序监督审判工作
  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作用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补救功能,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审查,维持正确裁判,纠正不当裁判。
  统一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探索审判监督程序在促进案件质量提高方面的措施。
  2.加强内部权力分立和配合制约
  继续完善立案和审判、审判和执行、审判和监督 “三个分立”制度,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开发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规范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完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行使,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3.加强审判质量的管理
  扩大案件评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统一评查标准,强化评查结果反馈、通报和利用,切实纠错,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充分阐述裁判的依据和理由,杜绝质量瑕疵。
  采取制定指导性文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实行专业化审理等措施,强化法律适用指导,统一执法尺度,努力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探索建立以法官业绩档案为代表的干警业绩考核体系,弱化单纯以结案率为考评指标的方法,既考核结案数量,更考核案件质量,将服判息诉、调解能力纳入考核内容。
  4.加强审判公开工作
  以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其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全面实行庭审过程的公开,扩大网上庭审直播系统直播案件的范围,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旁听”案件加强对庭审的监督;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完善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探索以定期通报、举办法院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及有关信息;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继续扩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和范围。
  5.加强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
  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的作用,运用庭审光盘刻录系统、立案监控系统,规范审判人员立案接待、庭审行为,促进法官改进审判作风;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接待信访当事人的形式和方法。
  切实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审判责任倒查机制,注重从信访案件中发现自身建设的问题,对因为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司法不公的,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公开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办法,便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关系,坚决查处渎职、滥用职权以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确保司法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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