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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2010年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湘价商[2010]6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2010年春运将至,为确保春运安全、平稳、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包括燃油附加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湘价商[2009]33号文件规定执行。道路运输企业平时执行票价按规定下浮的,允许恢复按核定票价执行。为调动营运车辆春节放假期间参运的积极性,解决这段时间探亲访友客流较多、车辆较少的问题,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县、市、区内线路的道路旅客票价可在公布票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具体是否上浮及上浮幅度由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当地政府确定。
  二、加强运价政策宣传,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春节前,对交通客运站场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各地要加强运输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督促承运单位和车主做好旅客运输的明码标价工作,并对交通运输站场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检查落实,纠正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针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特点,各车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客运班线的核定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在各营运车辆内要悬挂或张贴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本线路票价梯形表。通过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提高运价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和旅客的监督。
  三、规范票外收费行为。除车辆通行费按规定收取外,发售给旅客的车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购买的原则并单设窗口办理,不得以旅客未声明不购买为由,在售票时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
  四、加强价格检查,维护旅客权益。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今年票价政策的变化和历年票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春运票价监管和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广泛开展春运价格政策宣传的同时,采取召开提醒告诫会、发放提醒告诫函等形式,督促各客运公司及客运经营业主,严格遵守春运票价政策,强化价格自律,将价格监管关口前移。春运期间,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交警等部门一道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采取蹲点检查、随车检查及督促站、车公示票价、张贴发放价格监督举报联系电话等形式,严查票外加价、收钱不给票、上车后加价、强制保险、改变线路变相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举报中心,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举报值班制度,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处置。春节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将派人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督促春运价格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春运结束后,各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将春运期间的价格监管情况书面报告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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