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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9号――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有关事宜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04 生效日期: 2010-08-0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9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现对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运输方式。
  
   二、允许吉林省内贸货物从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限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从上海、宁波口岸复运进境。
   境外换装作业仅限在朝鲜罗津港中国承运企业租用并经营的专用码头进行。
  
   三、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吉林省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经营企业到长春海关办理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符合海关规定的银行保函等担保;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非集装箱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商品仅限于煤炭。
  
   六、使用集装箱装载的跨境运输内贸货物(不包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海关在珲春口岸施加封志,经公路直接运至朝鲜元汀里-罗津港,使用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七、承运内贸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的规定。
  
   八、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九、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装卸、存储、交付、发运等活动的有关监管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的规定。
  
   十、内贸货物出境和进境的监管方式均应申报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代码9600)。
  
   十一、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关申报。在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见附件3)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见附件4)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具体填制说明见附件5、6。
  
   十二、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十三、内贸货物限使用中国籍船舶自朝鲜限元汀里-罗津港直航至上海、宁波港。
  
   十四、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逾期未运抵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十五、经营企业如有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填制说明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经营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
及电话
预计年货运量
预计年货运值
境外中转港口
  目的港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公司承诺使用集装箱装载的内贸货物在跨境运输过程中不拆、换集装箱,保证单货相符和运输安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出境口岸
出境日期
备案日期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
运抵国(地区)
境内货源地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随附单据
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
 
 
 
 
 
 
 
 
 
录入员录入单位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签章)
邮编 电话填制日期
海关备案审核
 
 
  审核日期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 预录入号:  编号:
  
  
出境运输工具名称:  航次(航班)号:  监管方式: 境内运输方式:
提(运)单总数: 货物总件数: 货物总重量: 集装箱总数:  运输工具:
境内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集装箱号
货名
件数
重量
关锁号
个数
             
以上申报属实,并承担法律责任,保证在日内将上述货物完整运抵 海关。
申报人:
年 月 日
启运地海关批注:
  经办关员:
(签章)
 年 月 日
运抵地海关批注:
  经办关员: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进境口岸
进境日期
备案日期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收货单位
贸易方式
启运国(地区)
境内目的地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随附单据
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
 
 
 
 
 
 
 
 
 
录入员录入单位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签章)
邮编 电话填制日期
海关备案审核
 
 
  审核日期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出)境备案清单一式四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海关统计联、海关作业联、企业存查联。
  -进(出)境口岸:按照试点期间限定的进出境口岸填报;
  -经营单位:填报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
  -备案日期:填报申报日期;
  -监管方式:填报9600;
  -启运国(运抵国):进出口均填报中国;
  -随附单据:进口时填报《联系单》预录入号;
  -收(发)货单位、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单价、总价、币制均为空;
  备注:填报集装箱号,电子数据录入在“集装箱数”项下。
  除上述栏目外,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海关作业联、企业存查联。
  -出境运输工具名称:实际离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填报;
  -监管方式:填报9600;
  -境内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为空。
  除上述栏目外,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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