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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 2010-11-0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10]12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的请示》(安信保险〔2010〕169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安信农险)(审-保证)〔2010〕(主)1号。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 (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与本保险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建筑开发商同时是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清单列明的投保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一)地基产生超出设计标准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二)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发生倾斜、倒塌;
  (三)主体承重结构变形、裂缝、破损、断裂;
  (四)雨蓬、阳台、挑檐等悬挑结构塌落或出现变形、裂缝、破损、断裂;
  (五)屋面、外墙面、窗户渗漏,或卫生间、厨房下水道的渗漏;
  (六)进户户门翘裂;
  (七)电气管线损坏,或给排水管道破损;
  (八)供水供热管道破损。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住宅建筑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执法,或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雷击、龙卷风、海啸、海(江、河)水倒灌、设计标准以上的地震;
  (五)火灾、爆炸;
  (六)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被保险人或居住人的故意行为;
  (八)居住人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使用不当。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费用和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建筑在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扩大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人身伤亡;
  (三)居住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饰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损失;
  (四)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五)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七条 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建筑竣工决算金额一次性确定。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算起,并按下列予以确定:
  (一)保险责任第一、二、三、四款所述的质量事故,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具体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责任第五款所述的质量事故,保险期间为五年;
  (三)保险责任第六、七、八款所述的质量事故,保险期间为二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 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切实遵守下列投保义务:
  (一)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筑质量保证书》、《建筑使用说明书》样本,以及投保建筑的施工平面图;
  (二)在投保建筑未完全实现销售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不负或减轻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15日之后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四)投保人应督促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入户业主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 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
  (三)损失清单;
  (四)省级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五)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
  (六)《建筑质量保证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投保建筑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或就损坏的建筑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省级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但因检测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人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投保建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需要进行修理或加固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或加固费用,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论对于一次事故还是对于多次事故累计均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需要重建的,保险人最高按投保当时的平均单价乘以重建面积赔偿给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建筑进行修理或加固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 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释义
  1、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建筑材料缺陷。
  2、住宅的损坏:指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在内的任何一个部位的损坏。
  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指建筑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4、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评估费、残骸清理费。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费率
  

  一、基本费率表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年) 保险期间(年)
(一)(二)(三)(四) 5 10
(五) 5 5
(六)(七)(八) 2 2
费率 8‰ 1%

  二、开发商资质调节因子
  
  
开发商资质 调节因子
一级 0.85
二级 1
三级及其他 1.2

  三、试点项目工程调节因子
  
  
试点工程类型 调节因子
国家级试点工程 0.7
省市(直辖市)级试点工程 0.8
区市(地级市)级试点工程 0.9

  四、保险费计算
  总保险费=工程总造价(不含土地价值)×费率×开发商资质调节因子×试点项目工程调节因子。核保时,实际保费可根据具体风险状况予以浮动,但下浮比例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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