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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 2010-12-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布文号: 深文体旅[2010]690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690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文体旅游领域,推动文体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改善社会投资文体旅游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允许社会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体旅游产业领域。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 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 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 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以及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等。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逐步消除差别待遇。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业与国有文体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对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 目,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体旅游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 业,要根据国家和深圳有关产业政策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不利于 社会投资文体旅游领域的政策和法规。进一步精简文体旅游领域准入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能下放各区局实施的审批事权均下放实施,切实做好国务院和省下放和委 托实施的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继续简化审批程序,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压缩审批时限,尽可能即来即办,提高审批效能。

  

  (四)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文体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体制,维护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发布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防止无序竞争。

  

  二、社会投资文化领域扶持举措

  

   (五)加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建设。完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度体系和服务功能,为社会投资的文化企业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技术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 化服务。支持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搭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信贷、信托、债券、证券、私募、保险等多种类型的金融咨询服务,吸引有实力的 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创意实体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利用以及产业价值链拓展。

  

  (六)鼓励社会投资文化 产权项目进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其文化产权项目免费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供信息发布、项目 展示等服务。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项目信息合作机制,支持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加强对适合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推荐符 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七)加快推进设立运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提供政策支 持,引导基金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吸收、整合社会资本,以基金为桥梁,实现对文化产业各领域的股权投资。在基金选择投资项目过程中,更多地关注成长性好、发 展潜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并引导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八)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鼓励传统文化产业引进社会资本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升级,加强数字内容等核心技术研究,推进数字化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发展电子书、手机报等新媒体业态,并享受《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九)扶持民营文艺演出团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筹办文艺演出团体,探索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扶持一批我市本土高水准的社会办专业演出 团体。通过节目采购、票房补贴、艺术精品创作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对社会办文艺演出团体进行资助,增强文艺团体自我发展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十)开展公益性文体活动社会化运作。积极推进和完善重大公益文体活动社会化运作办法,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等方式举办金秋社区文化艺术节、外来 青工文体节、周末广场音乐会等重大公益文体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艺术、体育赛事。允许承办单位在政策范围内实现活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最大化,包括引入冠名赞助、分项目赞助,宣传推介等。

  

  (十一)试行文物寄展制。社会投资的民办博物馆可以将其收藏的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化、美术品等自愿委托给市属博物馆、美术馆等单位保管、展览和研究。寄展品所有权不变。

  

  对社会投资设立的博物馆,市文物管理部门、国有博物馆和文物鉴定机构等无偿为其提供藏品鉴定与定级、陈列设计、业务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服务。

  

  三、社会投资体育领域扶持政策

  

  (十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完善市、区体育设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立项、选址、用地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十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运营。对深圳大运中心、深圳体育场、深圳体育馆、深圳游泳跳水馆等市区体育场馆,由社会资本组建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委 托营运管理合约,实行市场化管养方式,完善体育场馆的文化体育会展服务等配套功能,确保体育场馆综合效益的发挥。政府在购买服务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十四)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对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管理的国有公共体育场馆(学校等场地设施),根据其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程度,有关部门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十五)规范各类体育竞赛、表演的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鼓励企业以冠名、冠杯、广告、特许经营、合作等形式广泛参与各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推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市场化运作。

  

  四、社会投资旅游业扶持举措

  

  (十六)建设绿色旅游管理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酒店和景区。制定实施低碳型的旅游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形成绿色旅游管理体系,创建“绿色酒店”、“绿色景区”。对被评为“绿色酒店”、“绿色景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和政策扶持。

  

  (十七)加强旅游产业用地保障。将高端旅游企业用地纳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保障供应符合用地条件的高端旅游企业。

  

  (十八)优化酒店业空间布局。适应特区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和前海管理区的高星级酒店建设,鼓励发展功能化、特色化、连锁化酒店。对在这些区新建四星以上的高端酒店进行奖励。

  

   (十九)鼓励投资大鹏半岛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按照保护性开发原则,以国际化、生态化、高端化为要求,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策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大鹏半岛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依托大鹏半岛的山海资源和区位优势,整合东部旅游资源,创新保护与开发的管理机制,兴建海滨度假酒店。加快下沙旅游度假 区、西涌国际会议与度假中心的规划建设步伐,把大鹏半岛打造为国际一流水准的滨海旅游度假胜地。

  

  (二十)完善旅游业价格、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对酒店、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的用电、用水逐步实现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标准收费(旅游企业内的特种用水单位不适用此政策)。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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